长三角社会信用体系规划(1)

 

引言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国务院批复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提出“加强区域信用体系建设,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信用记录为重点,推进区域社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开展联合监督管理,构建‘信用长三角’”。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经济越发达,信用规模就越大,信用活动就越频繁,经济与信用之间的互动关系就越紧密,社会发展也更加依赖于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往往是决定区域信用环境的一项典型指标。长三角两省一市地缘相近、人文相亲、经济相融,是我国市场经济最发达、城镇最稠密、综合经济实力最强的区域。随着三地间资金流、物资流、人才流、技术流、信息流的不断融合和相互渗透,呈现出明显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态势。从2003年开始,长三角地区生产总值在全国GDP总量中的占比一直保持在20%23%之间,据统计,2009年长三角两省一市生产总值达到72494.1亿元,约占全国的21.6%

长三角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形成两省一市各具特点的信用体系的同时,催生了区域社会信用体系的合作与发展。长三角两省一市对于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高度的共识,一致认为:长三角率先培育和发展高水平、多层次、广覆盖的区域社会信用体系,有利于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应对和化解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对区域经济的冲击与影响,确保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转型”等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区域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净化区域社会诚信发展环境;有利于进一步加强长三角板块优势和品牌效应,增强区域吸引力、凝聚力和竞争力,提高区域国际化水平,接轨国际惯例和信用准则,实现优势互补和共赢。

合力打造“信用长三角”,已经成为新时期长三角两省一市和安徽省共同的迫切需要。从20047月开始,在国家有关部委的指导、长三角两省一市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以及信用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两省一市广泛和深入地开展了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长三角地区已经成为国内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早、融合好、水平高的先行示范区域之一。200812月,在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上,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得到相关省市主要领导的肯定,继续成为长三角新一轮十大重点合作专题之一。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持续深入开展,将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全局中起到积极的示范效应,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推进和深化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面向未来,先行先试,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步骤地扎实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发挥信用体系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长三角两省一市和安徽省合作编制了本规划纲要,规划期为2010-2020年,是长三角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与发展的中长期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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