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盗窃、抢劫、非法入侵、破坏、爆炸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的活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为目的,综合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技防产品组成的系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落实技防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做好本单位的技防工作
  新闻单位对技防设施涉密事项进行的公开报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技防预警与服务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增强全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
  第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报警网络的建设。
  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形成多级报警格局。 
  第九条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技防设施的使用、维护更新制度,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警讯紧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合理布置警力,接警人员应当24小时值班,并在接到技防系统的报警后迅速出警,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技防科学研究,发展技防产业,推广使用先进的技防产品、技防设施。

                  第三章   技防装置范围

  第十三条 下列部位或者场所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致病性细菌、病毒,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二)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室;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