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慧:试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体系的建构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弘扬以求真务实为核心的科学精神。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科研创新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在科技与经济社会接轨的过程中,各领域的科研工作者由于受到社会和工作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科研不端行为逐渐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日常科研工作中,不仅存在伪造、抄袭、篡改和剽窃科研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也存在科研工作者不恪守科学价值准则、科学精神以及科学活动的行为规范等问题。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对我国1997年-2017年科研不端典型案例的统计,过去的二十年间,我国的科研不端行为呈现出多发高发的趋势。从发生单位看,国内985、211高校的科研不端行为占全部被统计单位的50%以上;从涉事当事人的职务来看,涉及范围十分广泛,既有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又有拥有多种学术头衔的专业人员;同时,科研不端问题形式多样,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已经严重破坏了求实良好的科研氛围,对求真创新的科研工作产生了消极的阻碍作用。
  
近年来,日渐频发的科研不端行为已经引起了国家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制度规范、工作机制、监督惩戒、教育引导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科研诚信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但从整体上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科研诚信建设仍存在较大缺陷和短板。  

针对上述情况,2018 年5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如此高规格对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做出全面部署。  

《意见》全面贯彻了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为目标, 以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为重点,以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由于我国科研诚信监管体系建设相关建制化工作起步较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极不健全,因此,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建立并完善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目前科研诚信建设情况中存在问题的阐述,结合世界科研大国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经验,探索我国科研诚信建设体系的构建方式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概况  

我国科学家对科学诚信问题的关注和讨论始于20世纪80年代,而制度化进程则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从1982 年开始,科研诚信相关研究整体呈现出增长的趋势。1996年,中国科学院学部和中国工程院分别设立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在院士群体内部强化科研诚信规范管理。1998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正式成立,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受理投诉和举报暂行办法》独立开展科学基金监督工作。1999 年,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共同制定《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上正式制定并实施的关于维护科研诚信、规范科研行为的政策文件。  

新世纪以来,科研成果在数量上呈快速增长态势,这也使得科研诚信问题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2000年后,科研诚信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两次幅度较大的跳跃,即2000 至2002 年及2008至2011 年。2001 年,科技部同时出台《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此后,教育部先后于2002 年和2004 年制定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和《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6 年11月,科技部颁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7 年2 月,我国正式建立由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6 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旨在有效落实《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该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指导全国科技界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研究制定科研诚信建设的重大政策,督促和协调有关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落实。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正式建立,是我国科研诚信监管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事件,标志着我国以“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为统领和指导的三级科研诚信监管体系的基本建成。随后,2007 年3 月成立了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用于处理科技部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 
 
上述政策的颁布及相关部门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推动了科研诚信相关研究的快速发展。同年,国务院发布我国首部监管科研失信行为的行政法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对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及管理相关程序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2008 年7 月1 日正式施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成为我国科研诚信监管体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第一部对科研失信行为具有实质监管作用的国家成文法,该法对从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科研行为的管理直至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置,均做出相应的明确规定,为全国各界共同应对科研失信行为确立了法律依据和总体原则。  

21世纪初我国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工作全面展开,并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成效:一是形成科研诚信规范体系。包括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等;政府法规,包括形成了一旦生效就“必须遵守”的部门法规,以及意见或决定、伦理准则、诚信规范、指南等文本形式的部门管理政策;教育和研究机构依据上级行政隶属部门要求制定的相关政策;专业学会、学术出版等的规范要求等。二是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包括国家部委层面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教育和科研管理部门或机构设立的科研诚信建设专门委员会制度,以及在生物医学研究和应用机构设立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制度等。三是建立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包括教育和科研管理部门、资助机构等依据其职责建立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教育和科研机构、学术期刊等依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机构内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查处。  

2018 年3月2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使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有了纲领性文件。该文件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创建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健全完备,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

二、当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安排,但对学术不端行为仍然缺乏必要的约束力。众所周知,制度作为一套规则,通过法津、法规、政策、指令以及礼仪、约定俗成的道德规范等,激励或约束人的行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背后所彰显出的问题,绝不可能单一依靠法律或者规范就可以解决,而是需要从体制机制、治理结构和文化认知出发,整体系统地加以考虑,提供一整套的规则。  

1. 过分强调科研成果,忽视科研诚信教育  当前,在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中,学术成果是职称评定、职业晋级和优秀评级的主要标准,所以各单位片面强调科研成果的重要性,忽视了对科研诚信的教育,导致科研诚信教育宣传不到位,科研诚信精神不落实。这使得科研人员科研诚信意识淡漠,科研目的不纯,在科研学术上追求形式不重实质,追求数量不重质量,背离了求真务实的科研精神。  

2. 科研评价标准单一,科研评价体系亟待完善  目前,我国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均未建立起系统的科研评价机制,对科研人员的学术评价标准主要以学术论文在核心刊物上的发表量为主,并将此作为职称晋升和年度考核的最主要依据。这种单一的评价标准直接导致了有些科研人员急功近利、重数量轻质量,关心论文胜于关心研究应用,从而产生了虚构、伪造、抄袭他人科研学术成果的行为。多年以来,虽然我国的科研评价体系改革一直都引起学术界的高度重视,且改革举措逐步推进,但收效甚微。 
 
3. 对科研诚信监管不力,缺乏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管机构  根据我国现有的科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负责调查及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科研项目的主管机构和高校。虽然科技部在2007年成立了科研诚信办公室,接受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协调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但对科研人员的科研不端行为仍缺乏主动的监督和有效的管理。  
4. 缺乏调查及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当前,我国只有一部适用于调查和处理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问题的规定,即2008年6月审议通过的《中国工程院关于涉及院士道德投诉件的处理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散见于各类专门的法律法规中。由于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均不明确,这些均直接导致被侵权者举报不畅、投诉无门,没有复核和上诉的渠道,最终致使对科研工作监管不力,对科研不端行为执法困难。 


三、建构我国科研诚信制度体系的几点建议  
1.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设立全国和地方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对各系统各层级科研机构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的科研诚信规范体系为倒三角形,这一结构导源于我国的科研规范制度自上而下的建构方式。其中,科研机构和专业学会主体责任的弱势和主导作用的缺失成为制度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与之相关,我国的诚信规范管理主要基于行政管理的制度安排,专业化管理的缺位已经成为我国科研诚信规范管理的一大掣肘。 
 
在美国,一些部门设立了相关的部门来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如科学基金会、能源部由监察长办公室负责调查科研不端行为等。在联邦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下, 美国的大学、国家实验室和科研机构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加强对员工的科研诚信教育, 规范员工的科研行为, 并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裁决。英国则是于2006年成立了一个由多个政府部门和各方机构共同支持组成的英国科研诚信办公室。该办公室的职能在于促进科研诚信,打击高等院校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办公室设立永久性办事处,办事处由24名委员执行日常工作,向检举学术不端的人员提供帮助,以确保学术不端事件得到有效处理。德国没有成立防治学术不端行为的专门监管机构,主要由学术机构或基金会自身进行管理。但在德国各高等院校、研究理事会和研究机构层面,已经建立了防范学术不端的专门机构,并出台了相应措施。  

结合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发展状况,根据《意见》中提出的健全完善科研诚信工作机制为保障,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的精神,建议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建议按照《意见》中“科技部、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的要求,在全国和地方各层级范围内建立专门的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明确责任,协调有序,加强各部门沟通联动,合力推进对科研诚信的监管工作。  

2. 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科研诚信法律体系,通过法律手段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有效惩处  

由于科研工作涉及面广,部门较多,各个部门信息封闭,我国缺乏相应的信息联通程序和机制;各个具体的管理部门适用的标准、程序和相关的失信责任都不统一,现有法律法规均为其他各种专业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缺乏统一和专门的科研诚信立法;在立法内容上,现有科研诚信的法律法规呈现较强的原则性,不利于科研人员形成清晰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意识,更不利于法律的实际执行。

作为科技大国,美国是最早针对科技评估活动颁布相关政策与制度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随着一系列违规事件的被披露,科研领域的诚信问题受到关注。1988年美国发布《联邦登记手册》,第一次对科研不端行为作出政策界定,从此开始了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进程;20世纪80年代,美国学术界发生了著名的“巴尔的摩”等涉嫌学术不端事件,由此事件开始,美国对科研诚信的重要性产生重视,并着力于制定科研诚信规范,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程序及规则;20世纪90年代,美国开始对科研诚信规范教育重视并实施了一系列的举措:“预防为先,惩罚为后”的治理理念推进了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化,设立科研诚信课程,科研诚信规范成为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2000年12月,由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签署并发布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结束了美国当时各部门与机构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各自为政的局面,并规定了统一的举报和查处程序。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化体系。该体系大体上来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机构方面设立管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正式机构,该机构作为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主体,其职责主要是对科研不端行为、科研诚信的概念进行定义,合法地控制科研不端行为,受理相关事件的举报事宜,就事实实施并展开详细的调查,情况属实的将对当事人员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同时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从法律层面制定详细的法律法规;三是开展广泛而深入的科研诚信教育;四是强调在调查以及处理程序中的公正性。以上这四方面共同构成了美国防治科研不端行为的周密的防护网络。在国家层面,联邦政府出台了专门政策,其中包括美国总统向各行政部门发布了主题为“科学诚信”的备忘录和《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和《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科学诚信”的备忘录主要是指导各联邦部门如何从正面推进科学诚信,同时根据联邦政策和备忘录,国家航空航天局、农业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科技管理部门出台了进一步细化的科研诚信政策和科研不端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遵循科学诚信的基本原则、科学行为守则以及科学监管守则,制定了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程序;《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和《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主要从惩戒、处罚科研不端行为的角度确保科研诚信, 属于事后处罚型的。

在英国,研究理事总会是英国基础研究的主要资助机构,该机构于1998年发表了《关于捍卫良好科学行为》的声明,2009年又发布了《良好科研行为管理的行为准则和政策诚信、清晰、管理恰当》,英国医学研究理事会1997年就制定和发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指控调查的政策和程序》, 并于2009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同时,英国的科研诚信办公室于2008年发布了《科研不端行为调查程序》;2012年,英国研究理事会等8个单位发布了《维护科研诚信协议》,经过多年努力,现已形成了独特且完善的行为指南。 
 
德国科学职业自律国际委员会于1997年提交了《关于保障良好科学实践的建议》的报告,德国著名学会马普学会也制定了《良好学术实践规则》和《可疑学术不端行为案件处理规定》,并于2000年出版发行了《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报告,对于德国科学研究中出现的道德规范、出版署名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指导方向;2014 年,德国杜塞尔多夫大学修订了原有的《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准则条例》,并着重加大了执行力度,迄今为止已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科研诚信制度体系。此条例的颁布旨在确保良好的科学实践行为准则;制定调查与处理科研不端程序;设立科研诚信调查办和良好的科学实践中心,开通电子咨询和举报系统;开设科研诚信教育课程;制定研究数据保存规范、建立电子保存系统;规范科研团队的建构和成果发表。之后,德国于2015年出台了《科研诚信的建议》,并在2016年修订了《应对科研不端的程序》,并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来确保科研诚信。  

日本在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学术团体等不同层面都出台了应对科研不端、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应规章制度,并初步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科研诚信建设和防止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体系。2005年,日本发表了《科学研究中不端行为的现状与对策报告》;针对捏造论文数据等学术界存在的不端行为,日本学术会议于2006年成立了“科研不端行为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除了来自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人员外,还包括法律专家和社会学家参加,其主要任务就是研究如何改革文部科学省的研究基金,以减少学术不端行为;同时,该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指南》,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发布。2006年,日本公布了“科学工作者行为规范”,要求广大科学研究人员在学术科研活动中做到“正直、诚实、自律、不造假”,并要求各高等院校以及学会等组织机构重视学术科研活动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  根据各国在科研诚信在法律法规及政策上的经验,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现状,建议尽快制定并出台科研诚信专门法律法规,明确相关法律概念、实施原则和侵权责任,进一步规定抗辩制度、修复制度、追及制度和溯及制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科研诚信管理部门尽快制定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对于各学科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进行规定,逐步建立系统完善的科研诚信法律体系。

3. 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形成良好的预防机制,逐步构建良好的学术氛围  

近年来,科研诚信规范教育日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重视,但仍然存在制度化的教育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一项面向我国科技工作者的调查显示,有近四成的被调查者表示自己对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不甚了解,有近一半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系统地学习过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的知识 ,以传统的德育教学方式宣讲科研诚信规范,使得科研规范教育与科学实践严重脱节。
  
美国对于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方式最重要的一点,便是从高校角度出发,在整个校园内营造浓厚的学术诚信氛围和制定执行诚信政策,不仅局限于妥善治理,更在于采取各种措施积极防范,即所谓的“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英国的高等院校为了防止学生抄袭剽窃学术论文,同时为了维护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采取了多种措施来规范。其中包括第一,进行书面告知。即在英国,不管是什么层次的学位,在学生入校时都会发放《学生手册》,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学生的学术诚信做出了要求,主要是对学生违规抄袭和剽窃行为做出的相关处罚以及申诉程序相关内容;第二,签署诚信声明。即英国高校在学生提交论文时都会要求学生签署“无抄袭剽窃”声明,以此来提醒学生不要发生抄袭剽窃的情况,对学生的学术行为进行规范;第三,进行学术规范训练。英国各高校使用各种方式对学生进行学术规范的培训,从根本上防范学生因为对抄袭剽窃不理解而产生学术不端的行为;第四,利用电子系统协助调查。英国的各大高校都购买了电子论文探查服务系统,对学生论文中抄袭的部分进行甄别,对一切抄袭剽窃新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第五,制定违规惩处措施。英国各高校的《学生手册》中都对学生的抄袭剽窃行为提出了对应的处罚条例,对学生剽窃抄袭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处罚,情节严重或者出现多次抄袭的学生将不授予学位并被开除。  

有鉴于此,建议我国应尽快加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自我管理,引导其建立起严格的奖惩制度;加强对科研人员及科研管理人员对科研诚信和科研规范方面的教育;加强科研人员对科研诚信的重视,引导开展高质量的科研工作,强调科研成果质量的重要性,从而形成科研诚信的自觉意识,构建良好的学术氛围。 
 
4. 建立信息共享机机制和科研诚信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评价体系  科研评价发端于美国,目前很多国家例如美国、日本和法国等科研评价都以定性分析为基础,以定量分析为手段,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进行的。在科研评价标准的制定上,美国等西方国家注重从基础实力、投入产出视角出发。美国的科研评价体系是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据科研成果、成果数量、科研环境与科研影响力等方面设置了较为合理的科研评价标准。日本是目前亚洲地区科研创新强国,科研体系既独树一帜又颇具成效,科研评价机制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是日本政府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立场以监督为主,主导地位交给各监督机构;其次,日本注重事前评价,且在这一方面更进一步,在其科研评价机制中没有评价专门科研成果的相关制度,只有对科研项目的课题评价制度。在我国,不同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和诚信信息分别掌握在不同的科研机构,在此情况下,科研主管单位之间严重缺乏信息共享,这直接导致无法对具有科研不端行为的科研人员进行有效的诚信监督和惩戒。 

因此,建议尽快实现科研诚信信息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和要求,加强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应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主要科研机构和各高等院校逐步推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信息支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淡化科研成果的声名利益,重视科研人员的科研水平和自身发展,建立科学权威和公开透明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科学引入同行评议制度,科研成果评估体系要因工作性质和学科内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摈弃将学历、论文数量、获奖情况等作为科研评价唯一标准的单一评价方式;根据我国自身科研环境、科研水平的基础和条件,参考国际同行的做法,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建设方案。


来源:《评价通讯》2018年第3期 作者:钟慧,中国社会科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