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29部门34惩戒措施联合惩戒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据发改委官方网站消息,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备忘录指出,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包括:  
(一)依法限制获取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二)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三)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四)依法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认证证书;  
(五)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审批参考;  
(七)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审批参考;  
(八)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  
(九)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十)加强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  
(十一)依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参考;  
(十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十三)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四)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十五)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六)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十七)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十八)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从严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  
(十九)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二十)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二十一)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二十二)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十三)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十四)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二十五)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  
(二十六)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二十七)供外汇业务审批与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二十八)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二十九)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  
(三十)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参考;  
(三十一)暂停审批相关的科技项目;  
(三十二)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三十三)作为限制分配进口关税配额的参考;  
(三十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