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成功经验浅析

    摘要:内容提示:国外许多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由政府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在这一体系的运作和发展过程中累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国内不少地方政府和担保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中小企业担保事业发展的新路子,摸索出几种典型的担保运作模式。  

  目前,世界已有约100个国家建立起自己的信用担保体系,成为一种扩大中小企业融资的长期通行模式。这些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管理模式、担保比例、放大倍数以及担保费率表现各异,它们的运行绩效也有很大差别。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与政府  

  大多数国家信用担保资金离不开政府出资。按照筹集资金方式的不同,世界各国信用担保机构分为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一种高风险行业,而且与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有很大不同。因此,能够在相当长时段内存在的担保机构,大多都属于第一种类型。众所周知,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已经把发展信用担保视为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手段,其特征就是信用担保体系往往由政府出资或资助建立。在美国,小型企业管理署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联邦和州政府分担;在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资产包括两大部分,其中基本资产部分通过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捐款和累计余额实现,而借入资产部分则通过从国家和地方借入资金实现  

  为了分散担保活动的风险,大多数国家担保机构资金并不是唯一来源于政府。对于那些担保体系历史悠久的发达国家来说,出资人除了国家和当地政府之外,还包括贷款机构(例如银行)和中小企业,共同分担担保活动的风险。与之相反,发展中国家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相对单一,捐资人和政府资金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银行出资相对较少,而由中小企业或者中小企业组织出资就更为罕见。  

  除了政策扶持型信用担保之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采用互助担保作为有益补充。这类担保机构的主要特征是自我出资、自我服务、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世界上也有数量很少的国家,其信用担保体系仅具互助担保的特征。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金融机构  

  合理的信用担保比例的选择有助于控制担保风险。从世界各国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来看,虽然比例各不相同,但却没有哪个国家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提供全额担保。一般来说,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承保的比例越高,银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规模就越大,贷款风险也随之上升。  

  合理的担保费用和放大倍数有助于增强信用担保的覆盖面。信用担保的费率和放大倍数也是担保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信用担保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从信用担保收费来看,费用过高,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会显著上升;费用过低,不利于担保机构开展市场化的经营,也不利于担保活动的可持续性。虽然有些国家担保机构并不直接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收费,但经常是通过银行转嫁给它们。目前,世界各国担保收费的费率通常在12%之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贷款担保申请并未获得担保机构认可,部分申请费用也不返还,这些费用被视为企业筛选和担保项目评估的成本。当然,费用再高很可能会导致中小企业在担保申请面前望而却步。  

  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是小规模、功能单一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但不少地方政府和担保机构正在积极探索中小企业担保事业发展的新路子,摸索出几种典型的担保运作模式。  

  一、各级财政建立共同基金,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上海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是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出资。同时,一部分区县还建立了小规模财政担保基金作为共同担保基金的补充,为一些微型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目前,上海财政共同基金是全国最大规模的财政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  

  二、互助基金委托专业机构代理担保。深圳市一些区建立了企业互助担保基金,把分散的小额担保基金集中起来,形成互助基金,担保对象是互助基金的会员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委托民营专业担保机构代理担保,实现了互助担保基金与商业担保机构的结合。  

  三、分层次再担保。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再担保业务为主,除了自己直接从事少量担保业务以外,还有选择地与地市一级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协议。  

  四、集投资和担保于一体。不少投资担保机构投资和担保业务于一体,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同时开展担保和投资业务。第二种是在进行担保时,有股权要求。第三种是担保公司成立专门的部门或分公司进行资本金运用,以保证担保基金保值增值。  

  五、政府财政资金的补偿机制。政策性担保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依靠政府信用。但是,目前大部分地方政府只是一次性少量投入,而且规模较小,因此,即便是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也缺乏信誉,担保规模不可能做大。现在许多地区银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担保提供贷款,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担保基金规模过小,没有补偿机制。目前,有些地区政府已经或正在建立担保资金补偿机制。  

  银联信分析:  

  信用担保体系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首先,如何界定担保机构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扩大担保覆盖面,将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政府过度参与、银行不担风险,虽然可以带来信用担保的短期扩张,长期却可能因为坏账过多而无法持续。当然,一味追求低违约率和高回收率的制度设计,也容易使信用担保裹足不前。因此,为了提高担保机构的效率,有必要对其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并且保证担保活动的收益大于担保活动的成本。  

  其次,一个国家信用建设历史的长短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活动的风险,这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即使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比例很高,历史长的国家担保风险也不会太高。以日本为例,其担保体系已经有50年以上历史,并且拥有发达的数据库系统,能够提供与客户或者交易相关的大量信息。由于长时间积累经营管理经验,日本信用担保机构就可以不断调整,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总而言之,信用担保制度优劣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多元函数,担保机构政府出资比例、担保机构管理运行模式、信用担保比例、放大倍数以及担保费率等等,实际是互为联系的一个统一体,在制度设计时需要进行综合考虑,以求在担保风险和担保覆盖面之间找到一个较好的结点,这也是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总原则。 
    来源:银信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