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 让“老赖”无处藏身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的存在,严重影响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稳定。6月24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让‘老赖'无处藏身”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启文向社会通报全省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的工作情况,同时,发布30起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典型简要案例。发布会由吉林高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传教育处处长赵英主持。
  一、扎实推进《若干规定》的落实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下发后,吉林高院党组高度重视,要求该院执行局要站在促进诚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司法公信的高度深刻领会《若干规定》出台的重大意义,组织全省法院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全省法院紧密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信用惩戒对象,规范具体操作程序,创新举措,保障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制度落实到位。
  吉林高院执行局注意强化全省专题培训工作,让全体执行法官加深对《若干规定》条文的理解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重大意义的理解和把握。大家普遍认识到,最高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对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将彰显信用惩戒的功能,形成威慑效应,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从而引导人们诚实守信。全体执行法官在认真学习深入思考的基础上,做到牢记于心,外化于行,自觉落实《若干规定》要求。
  全省法院进一步强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流程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标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有序推进。严格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退出机制,对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都及时予以屏蔽。
  吉林高院执行局针对《若干规定》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对下指导,要求各级法院在认定失信被执行人时,要严格按照《若干规定》作出决定书。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时,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形,对于一个执行案件中有多个被执行人的仅录入失信的被执行人本人的信息,对于其中没有失信情形的被执行人不得录入;对于在一个执行案件中有多个失信被执行人的要分别录入。要充分保障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的救济权利,对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申请法院纠正的,法院应认真审查其提出的理由,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及时予以纠正。
  二、多措并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全省法院按照《若干规定》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到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创新举措,充分运用当地网络、广播、电视、报纸、LED电子屏幕、公告栏等公众媒体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公开曝光,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公众舆论压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2014年4月15日,吉林高院结合最高法院部署的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曾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了全省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工作情况,同时,发布了10个已执结涉民生案件典型案例和10个失信被执行人的典型案例,省内外30余家主流媒体分别进行了报道、转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全省法院不断创新舆论宣传的方式方法,让失信被执行人在一种充满公众舆论的环境与氛围中深感道德约束的压力,取得明显成效。松原中院通过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将两级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汇总后,统一在松原电视台《金色天平》栏目中对失信“老赖”进行公布,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威慑,促使“老赖”自动履行义务。辽源中院主动同报刊媒体联系,在《辽源日报》整版专刊刊登了院、局领导撰写的《“剑出鞘”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失信黑名单”让拒执者自食恶果》专题文章。吉林中院在闹市区人员密集的各大广告LED电子屏上滚动播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失信“老赖”施压,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农安县法院还在电视台开设专栏,将失信的正反典型案例录制成专题片,在电视上播放,法官以案说法,释法明理,释放了“诚实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正能量。一些法院还针对在农村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闭塞的特点,通过村屯公告板或广播持续播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也见到了成效。榆树市法院截止2015年5月底,共将403个失信“老赖”纳入了失信名单,纳入后有74人迫于舆论和惩戒的压力,全部履行了义务,占纳入总数的18.36%,收到了明显效果。截止2015年5月31日,全省共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7066条,其中有507人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率为7.18%。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实施,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和威慑力,达到了三个方面的效果:一是使市场主体充分掌握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慎重或拒绝与其进行商业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制约和限制作用;二是使金融机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信贷、资质认定、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等方面对其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充分发挥金融信用及行政管理对其制约和限制作用;三是使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经营空间受到最大限度的压缩,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及时通报情况,进行有效信用惩戒
  吉林高院执行局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作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的同时,要将失信名单信息及时通报给当地土地、工商、银行、车辆管理等执行联动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使失信被执行人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融资贷款、产权交易、乘坐飞机、动车、高铁、出入境等方面受到限制,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生存活动空间,迫使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如通化中院制定定向通报制度,通过网络互联或者以光盘等存储介质转换方式,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输送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进行“点对点”通报,使失信“老赖”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和挤压,迫使其履行义务。白城中院积极与工商、建设及质检部门沟通协调,对失信单位暂缓执照年检、对需要质检验收的失信单位暂缓质检验收,不得参与评优等。长春中院在全市法院开展“三反一打”专项打击拒执行为活动,即反规避、反消极、反干预,充分利用与长春电视台合作开辟的《百姓与法》栏目,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失信行为具体情形等以案例画面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布,增进百姓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了解和对失信行为的认识,并对其他被执行人予以警示。全省部分法院特别是吉林市船营区法院率先与长春龙嘉机场公安处建立联系,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报给机场公安处,机场公安处发现被执行人后限制出行,迫使“老赖”履行了义务,效果十分显著。省高院作为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积极参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下一步将充分利用这一平台,通过与有关信用惩戒部门互联互通,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有力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来源:吉林法院
  作者:王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