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支撑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程。组织机构代码为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先天”的技术支撑。

2013年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就《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做出说明:“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为每一个组织机构和个人颁发一个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标识码

社会信用代码是标识信用主体在全社会统一的、唯一的、不变的符号,按照信用主体的分类,通常可分为公民的代码和组织机构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永远不因时间、以及信用主体的名称、地址、能力等变化而变化,是采集、查询、比对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所依托的桥梁。

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基本内容是要为每一个信用主体,颁发一个与其对应的在全社会唯一的代码标识,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次是在各类信用记录中,用这个代码标识来代替信用主体,使信用主体与其信用信息建立准确的对应关系;最后,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分布在各领域的信用主体的信用记录立体地呈现出来,实现对信用主体信用情况全方位掌握。

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标识码

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是向我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每一个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合法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这项制度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之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于1989年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十个部门共同建立的。《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明确指出:“建立机关、企事业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是国家发挥监督管理体系整体效能,强化管理的一项改革。”早在上世纪,为了科学有效地管理组织机构,法国、德国、挪威等发达国家就实行了类似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身份标识制度。

如今,组织机构代码及其数据信息已在中央纪委、监察、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检法、国家安全、金融、网络安全、保险、征信、电信等几十个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为政府监管、应急处置、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及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成为国家信息化建设和政府部门间信息交换与共享的重要基础,成为我国数字化管理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治理能力提高的重要手段。

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全覆盖

自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启动并开始建设以来,中央、国务院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支持。

1997年,国务院听取组织机构代码和社会保障号码工作进展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对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础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有紧迫性。”

2002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在《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建立4个国家级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其中,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的主要建设任务是“建设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唯一标识的全国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和查询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中指出:“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2010年,21个中央、国务院部门在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上形成共识:“尽快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012年,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指出:“要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工业、保险、统计等多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

国务院《“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中指出:“建设和完善以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为标识的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各类机构单位基础信息库。”

正是在中央和国务院的关心和支持下,组织机构代码制度得以建立、发展,与公民身份号码一起成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信息资源,已经在全社会实现对组织机构和公民的覆盖,成为这两类信用主体的统一性标识,这两种代码已经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本功用。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2014年6月底前提出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方案。在2015年出台并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国务院办公厅的工作部署,其主旨就是要求质检部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组织机构代码制度,同时要求全社会各领域应用这一标识,建立组织机构的信用档案。

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及共享平台为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经过25年的发展,全国已建立一个涵盖所有组织机构的全国性的代码数据库,建成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实现了对全国组织机构的身份标识号及其关联信息的检索、查询、统计等功能,为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代码共享平台可同时对多个应用部门提供组织机构相关信息的实时查询,并已与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诸多部门联通,支撑了应用部门对组织机构身份信息的核查需求,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建设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

组织机构代码的诞生不仅为了实现信息共享,更是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的纽带。其唯一性和终身不变性能确保组织机构代码成为政府各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中各组织机构的身份唯一标识,并将分布在社会各领域的信用信息链接起来。

从实际应用看,组织机构代码已成为我国信息化建设的基石。凭借组织机构代码的桥梁沟通作用,能够实现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信息系统信息的互联互通。一方面,各级政府部门都已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作为识别各个机构的唯一标识,有些部门甚至直接将组织机构代码应用在其内部的编码体系中。另一方面,在国家的法人库建设、不动产登记、深圳市“织网工程”等全国性和区域性信息化建设系统工程项目,都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最关键字段。

组织机构代码五大特性很好地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组织机构代码从一开始就采用国际标准ISO6523《数据交换标识法的结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进行编制。

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借鉴了国际编码的主流做法,充分在标准性、通用性、稳定性、共享性等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兼容性的问题。其中8位顺序码是“无含义”码,主要是为“屏蔽”机构性质、业务范围和其他属性信息变更等所带来的变化,从而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终身不变性。这种编码适合人们针对海量信息的持续处理、统计分析与长期保存的需要。该编码规则也由此而具有以下5个特性,决定了组织机构代码能够很好地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唯一性:在全国范围内,每一个组织机构只拥有一个代码作为身份标识,每一个组织机构代码也只允许被赋予一个组织机构,该特征确保了社会活动主体不会被混淆,是建立我国“单位实名制”的基础。

终身不变性:一个组织机构代码颁发给某个组织机构后,该代码就伴随这个组织机构从产生到消亡的全过程,只要这个机构合法地存在一天,该代码就存在一天,不会发生任何变化。

 

统一性:组织机构代码具有鲜明的整体性特点,组织机构代码在编制上有统一的国家标准,在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规划计划、方法步骤等方面都遵循“全国一盘棋”的原则。

共享性:组织机构代码的诞生就是为了实现信息共享,组织机构代码的价值就在于为政府监管和全社会提供应用,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其信息已广泛应用政府多个应用部门。

开放性:组织机构代码具有很强的开放性,目前已建立了广泛支持各领域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层面的信息共享机制,是信息化建设中国家重要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的机构身份识别标识。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加强,组织机构代码制度必将对信用体系建设产生越来越深远的影响。

记者:李云雅、孙家田、董世涛

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