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本质研究的观点综述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任务。而要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就必须对信用的本质有明确的认识。近几年来,信用本质的探讨已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竞相参与。随着人们研究探讨的逐步开展与深入,对信用的本质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观点。以下就是信用中国对现在信用研究界关于信用本质论断的几种主要观点的综述:

一、信用本质上是一种反映个人属性的信息,拥有价值,可以交易。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巴曙松认为,信用本质上是一种反映个人属性的信息,拥有价值,可以交易。信用信息的使用也因成为信用财富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摩根财团的正式创始人朱尼厄斯·斯潘塞·摩根就曾说过:个人的信用是财产。信用中国整理编辑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在现代社会的信用经济下,个人信用不仅仅是获得财富的间接保证,有时候更是创造财富的直接源泉。信用可以渗透到申请电话、管道煤气、电、水、租房乃至公司贷款、贸易资金往来等各个方面,也正因为信用拥有价值,可以交易。人们凭借个人信用本身所拥有的价值,进行各种交易,又进一步的创造了新的价值。此时,人们于是像关心自身的财富一样关心信用。信用财富观念带来的不仅是我们一直强调的被动保护自身信用,更是主动创造信用记录,将信用财富转化为现实的购买力的过程,同时又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个人征信体的完善与发展。

二、信用的本质就是对契约关系中义务承担者履约意向、履约能力和履约后果的确定性预期。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汉洪认为,信用的本质就是对契约关系中义务承担者履约意向、履约能力和履约后果的确定性预期。这种预期取决于四个因素:义务承担者的个人品质;义务承担者财产势力和赢利能力;义务承担者过去的一贯履约表现,义务承担者及契约关系所处的制度环境。因此,信用总是与契约密切联系的。首先,契约与信用互为因果,契约关系的完美终结是良好的信用关系的开始;同样,良好的信用关系又有助于新的契约关系的缔结。其次,契约是信用发展的纽带,人们之间的交易很大程度上借助一定的信用工具,通过各种契约方式来达成,而信用则通过契约的履行得以延续。交易主体信守契约是市场良性运行的基础。

三、信用本质上是一种以偿还和付息为基本特征的借贷行为。

有很多学者也认为,信用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的运用,是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信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以偿还和付息为基本特征的借贷关系。全国高职高专教材编写委员会委员贺瑛教授就在其主编的《金融概论》一书中指出:信用是一种借贷行为,是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在一般的商品交换中,交换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卖同时进行。交换行为完成后,双方不存在任何经济上的权利与义务。而在信用关系中,商品或货币的出让方(贷方)在让渡自己的商品或货币时,得到的不是货币,而是一种要求受让方(借方)付款的权利,贷方成为债权人;借方必须承诺按要求付款,成为债务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命脉。因此信用本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指的是以收回为条件的付出或是以归还为义务的取得。信用分配是有偿的,它作为一种借贷行为必须有借有还,无论是存款,还是贷款,都具有直接的返还关系。信用中国整理编辑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存款要提取,贷款要归还,在偿还时,还要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是整个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和保证。广泛存在于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这种信用关系,既有法律约束于外,又有道德自控于内,是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的基本规范,也是市场主体规避因交易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风险的基本防线。在法律约束严格、道德内控有效的情况下,信用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四、信用本质上是指社会单体或群体在社会交往与合作中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诚实态度、履约能力和信誉效用。

张红在《社会信用的本质、结构和现代价值》中提出,信用本质上是指社会单体或群体在社会交往与合作中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诚实态度、履约能力和信誉效用。信用的基本含义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取信于他人。信用既属于道德范畴,又属于经济、法律范畴。信用作为一种文化概念,它指的是一种人伦关系,属于公德范畴,它不仅普遍表现在个人与个人之间,而且普遍表现在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信用本质上是社会交往关系的产物,它主要揭示了社会单体或群体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在社会交往中建立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信用关系,体现于交往与合作双方遵守诺言、实践成约的诚实态度、履约能力和信誉效用,即我们通常所说的 “守信誉”、“一诺千金”。

五、信用是人们以可信赖的承诺去履行责任的方式,是人们之间的一种肯定性的交换关系,其本质是主体的一种道德精神。

有学者认为,信用是人们之间的一种承诺关系,是人们信守自己的承诺不予改变的行为选择,也是人们利用承诺来达成某种交换关系的社会活动方式。作为一种承诺关系,信用的实质和核心是诚实,“信者,实也”,是诚实道德在人们交往中的重要体现。信用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和道德行为。湖南大学罗能生教授在《从人际信用到普遍信用》一文中就指出:信用虽然包含多方面的内涵且有多种存在形式,但其实质是主体的一种道德精神,是主体信守承诺去履行责任的自觉和努力。作为人类特有的一种行为方式,信用是人的道德和理性发展的产物,它在人们的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培育起来,并随着人们社会交往方式的变化而发展。比如就社会信用中的人际信用而言,信用的保障主要就依赖于情感和道德。信用是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要求,是衡量社会道德境界的一个重要标准。一个国家或民族普遍信用的程度,反映了其社会化程度和国民素质的高低。一个社会普遍信用程度越高,社会资本就越大,就越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健康发展。

六、信用本质上是人的利益关系的反映和表现,是主体对自己和客体、中介体利益耦合关系的现实认可、未来期望与践诺追求的统一。

中国民法第一人史尚宽认为,信用原则之本质在于谋求当事人利益以及社会一般公共利益的平衡,信用本质上是人的利益关系的反映和表现。徐国栋也认为,信用本质上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当以善意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系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

信用是作为主体的人在具体社会制约条件下产生的一种具有特定指向的主观态度和趋向,是人的精神、言论和行为的综合形态。信用的本质依赖于人的本质,根源于人的本质,取决于人的本质,是人的本质的外化和表现。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在于人的社会关系。而利益关系是人的社会关系的根本、基础和核心,因此人的本质在其根本的现实意义上就是人的利益关系。既然人的本质在于人的利益关系,既然人的利益关系是人的一切关系的基础和核心,那么作为主体人主观态度和趋向的信用,其实质自然也是一种对人的利益关系的反映。
 
七、信用本质上是善良公平的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现在也有学者提出,信用本质上是善良公平的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在《对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的评析》一文中,作者明确提出信用本质上是善良公平的道德观念的法律化的观点。信用首先是一道德精神,是道德对人的要求。而这一道德以善良和公平为内涵,其希冀人们通过对其的遵守来实现社会个体间,以及社会个体与社会整体间的利益平衡。信用中国整理编辑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但由于道德约束力的微弱,加之法律其本身滞后性与社会前进性、其概括性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的矛盾的突现,使得一方面需要将信用上升为法律规则来加强其约束力,而另一方面需要在法律中引入一道德规则来增强法律的应变性。因此信用便顺其自然的被引入到法律中,实现了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而正因为信用是道德的法律化,因此我们在发掘信用的内涵时,就要回到其本源加以思考。作为道德的信用是直接作为道德规范的,要求人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信守自己的承诺,它是道德对人的无条件的命令。而作为法律的信用原则,不是法律指导社会成员的具体规则,而是作为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原则,以克服法律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因此,它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

八、信用本质上是一种产权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室主任党国英认为,信用本质上是一种产权关系。好的信用关系意味着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资源有比较可靠、明晰的权利边界,并且,交易当事人能尊重彼此之间的权利。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进行诈骗,实际上是不尊重、不承认对方的权利。所以,信用制度本质上是产权制度;好的信用制度意味着相对稳定、明晰的产权获得法律的保障。如果一个社会产权不牢靠,权利边界不稳定,甚至会使诈骗也变得合理。借债还钱是信用关系的常例,但在我们这个社会,借债还钱好像是傻帽儿,“三角债”普遍存在,到了没有信心解决的地步,本质上是我们的产权关系太混乱。

九、信用本质上就是对诚信精神与原则的应用。

吴晶妹在《诚信是信用的基础》一文中认为,信用本质上就是对诚信精神与原则的应用。在社会一般交往中,信用主要指社会交往主体遵守诚信原则,守诺践约,获取他人信任。这种信任构成了整个社会运行的信用环境,是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信用主要指经济主体应用诚信原则的一种交易方式,即信用交易。社会经济关系往往就表现为信用关系,经济活动的主要方式也就是建立在诚信原则基础之上的信用交易。
来源:重庆企业信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