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用现状及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着力点

惠州信用  2006-2-16

  《中共中央关于制订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这为构建我国税收信用体系提出了明确的方向。税收信用建设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税收信用的现状及分析
  目前,我国税收活动中,税收信用体系不健全、内容不明确、要求不规范,一些纳税人、中介机构和部分税务人员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时有发生,它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而且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速度。
  首先,从纳税人一方来说,现实中有的真假两套帐;有的以各种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有的以各种手段骗取税收抵扣;有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不开具发票;有的利用产品直销不申报不纳税,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相当部分纳税人在税收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等方面失信不择手段,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其次,从征税人一方来说,少数税务机关和部分税务干部,仍然把纳税人看成是对立面,有的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讲得不深不透;有的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要绕圈子、设置障碍;有的处处以执法者自居,工作态度生、冷、硬、推;有的违规操作、甚至以权谋私。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税法的尊严,影响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
  第三,从税务中介机构来说,有的唯利是图,为纳税人做假帐、出假证,为小团体和个人谋利益;有的利用各种手段与税务干部拉关系,内外勾结,为税务机关执法设置障碍;有的利用“税收筹划”踩政策红线,置国家利益不顾,帮助纳税人违规操作。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税收的信用度。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税收信用严重失效的关键原因在于:一是失信成本低。现行税收法律虽然对偷、逃、抗、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有准确的定性,但对构成犯罪的概念比较模糊、人为因素较多。现实中对税收违法行为仍然采取以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和司法处理为辅,税法的刚性很少很难体现。二是地方政府干预过多,对纳税人的失信行为姑息迁就,搞地方保护主义,客观上屁护了失信者。三是部分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执法不严,对“建设和谐社会”的内涵理解不深,对“政务环境评议评价活动”存在畏惧心理,主观上的不作为和不敢作为纵容了失信者。四是对中介机构管理不严,操作不规范,现行中介信用难于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
  二、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着力点
  构建税收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需要全面提高征税方、纳税方和中介机构的诚信程度,需要各级政府、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从多方面、多层次采取措施,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征税人、纳税人以及相应中介机构之间的信息收集、信用考核、信用评价、信用奖惩和信用监控的信用管理机制。
  一是要重建税收信用理念。首先,重建纳税信用理念。以教育为先导,进一步广泛进行“依法诚信纳税”思想的宣传和教育,让每一个公民都了解税收、了解税收存在的必要性和税收的本质特征。税收的存在,从表面上看是政府的需要,实质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需要,在税收本质上,从个别纳税人来说是无偿的,但从纳税人整体上来说是有偿的,纳税人的利益实质上与政府利益是完全一致和统一的。使每一个公民和每一位纳税人明白税收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自觉做到依法诚信纳税。其次,重建征税信用理念。作为征税机关的税务部门和广大税务干部,要积极转换角色,强化内部考核。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纳税人和征税人在税收法律主体上地位是完全平等的,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必须转变观念,严格执法、诚信征税,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指导、帮助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上;放在运用税收政策支持、引导纳税人发展生产、改善经营上,尽心尽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让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充分享受到作为纳税人的权利,体会到享受权利的荣誉感和快乐感。第三,重建用税信用理念。政府应大力提高税款使用的透明度,公开预算支出项目,让人民群众进行最广泛的监督,保证税款的合法、合理支出,将医疗、社保、环保等公益性服务纳入财政范畴,构建公共财政体系,真正体现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优越性。第四,重建办税信用理念。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信用管理,着力提高中介机构办税信用理念。督促中介机构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操作。坚决取缔不具备中介能力、不切实履行办税信用中介组织。
  二是要营造和谐税收信用氛围。税务部门要通过税法公开、政务公开、办税公开、定税公开、税企恳谈、12366电话、税务网站等多种形式,加强同纳税人之间的联系和沟通;要将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等融入日常征管工作,使纳税人及时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办税程序等税收动态信息;通过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整合优化办税流程,减少中间环节,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依法征税、公平执法,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为纳税人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纳税人要加强自身学习,牢固树立国家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中介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发展,竭力提高办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努力提高办税信用度。
  三是要提供税收信用法律保障。应加快社会诚信制度的立法,修订相关法律的诚信条款,健全我国信用立法;尽快制定通过我国税收基本法,并对税收信用原则加以全面确定,使不诚实守信的征税人、纳税人和办税人无机可乘;其次,加快税收法律制度改革步伐,本着“宽税基、低税负”原则,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主体,在税种设计、税率制定、税收征纳程序等各方面,建立起一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的税收制度,为我国税收信用资本的有序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和保证。
  四是要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制定税收信用数据库管理办法,统一纳税人信用编码,加强与工商、银行、法院、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加快税收信用数据信息开发与运用,实现信用数据信息共享。目前,税务部门可以利用税务登记等现有资源,建立税收信用登记和数据交流制度,全面收集纳税人的税收信用资料,包括:纳税人编码以及相关基本情况,有无偷、逃、抗、骗税收行为记录,有无恶意制作假帐和更改财务会计记录的行为记录,有无制作、贩卖、使用假发票的行为记录,等等。利用纳税评估广泛收集税收信用要素及相关资料,为全面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打下基础。
  五是要建立税收信用监管和评议评价制度。首先,要建立一套统一的税收信用要素采集和等级认定标准。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结合纳税评估,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历史纳税情况、纳税规模、财务制度、商业信誉、资产状况、税收申报率、税款入库率、违章处罚率等参数作为税收信用采集要素。其次,由税务机关组织专职机构或由税务机关认定的中介机构按照统一的认定标准进行严格认定,并对其认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对纳税人的综合评价,按纳税人的守信程度将纳税人划分为若干信用等级。第三,税务机关应定期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进行信用信息交换和交流,对纳税人的税收信用状况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当纳税人在税收信用某些评估指标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责令其改正,对不再具备相应税务信用等级的要及时给予调整。
  六是要实行税收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根据评议评价结果,针对不同等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区别对待,奖优罚劣。对税收信用等级较高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方式上,可采取电话电报、网上申报等优惠;在纳税资料报送的数量和期限上给予从少从简等优惠;在税款延期缴纳上给予快捷审批等优惠;在费用扣除、摊销等方面给予简化审查程序、适当放宽标准等优惠;在税务检查上给予减少检查次数、或定期不检查等优惠。对税收信用等级一般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其报送明细报表和相关资料;在申报方式上要求上门申报;在纳税期限、费用扣除和摊销、税务检查等方面,给予相应的管理待遇。对税收信用等级较差的纳税人,要求其定期报送详尽的会计报表和相关涉税资料,对不能按时报送报表资料的要及时到现场进行检查;在纳税期限上给予较短的期限待遇;在费用扣除、摊销等方面要严格审查;对该类纳税人要加强日常管理,加大税务检查力度。同时,实行税收信用等级公告制度,在地市级或省级网站上定期公告,供公众随时查询,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促使纳税人提高纳税信用度,提高依法诚信纳税水平。

    (来源:中国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