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的信用价值及其实现方法分析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公证以其特有的功能维护着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促进着市场经济的安全和快速发展。然而受我国历史及现实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公证并没有全面地发挥其作用和影响。本文从公证的现状出发,探讨公证的信用价值,并分析其实现方法。

  论文关键词 公证 信用价值 实现方法

  公证作为国家设立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在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民事流转秩序、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减少诉讼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公证制度的功能并不完善,与他们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一、我国公证的现状

  我国公证制度发展20年来,其模式由计划经济模式转向市场经济新模式,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公证发挥着特有的信用平台功能。目前,我国的公证信用平台的功能设计金融、拍卖、房地产、股权转让、专利、商标、国际招投标、企业租赁、国企改制、证据保全、涉外经济诉讼以及索赔等较多的经济领域。尽管公证发挥作用涉及范围较广,但因我国历史及现实等因素的舒服,我国的公证制度并未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占据应有的地位,同时这也极大地影响了公证作用的发挥。

  与国外一些国家公证制度及体系相比,我国的公证制度有较大的差距和不足,仅我国现阶段公证员一项就显而易见。以德国为例,德国总人口约8200多万,公证人员约11000多人,也就是说每7400多人中有一名公证人。以意大利为例,意大利总人口约5700多万,公证人约5100多人,即11000人中就有一名公证人,每年全国上下公证人处理公证事务约1000多万件,也就是说平均一个公证人一年出具公证书约1800份左右。此外,一些发达国家,公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应用及其广泛,几乎涉及民商法领域各个层面。因此不难看出,我国公证在建设发展、公证作用发挥的广泛度、政府及社会人员对公证的认识、重视程度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存在着差距。

  二、公证的信用价值

  (一)公证信用价值的涵义信用价值作为公证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其对公证的树立、定位以及职能发挥有着重要的作用。确立公证的信用价值对促进我国信用模式转变、加强公证作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与英美等过的公证制度有所不同,我国的公证制度继承拉丁公证制度而成立,我国体制下的公证制度以一种司法行为实现国家对公民法律行为、重大经济活动等的干预,并以避免社会矛盾和预防经济纠纷为目的,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至于和国家的稳定和谐。公证的信用价值不仅仅体现在证明法律事实以及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而是与此同时,反应出通过公证对社会生活秩序的控制、调节,以及对扭曲的社会价值观的纠正干预。公证的信用价值是指公证对社会诚信的调节匹配以及对社会信用的继续维系,其蕴含在法律制度之中,并成为公证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

  (二)公证信用价值确立的意义确立公证的信用价值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有重要的理论性、现实性的意义。

  1.加快公证模式的转变,有主义确立理性的信用观由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状况出发,确立公证信用价值可以加快公证模式的转变,由关系信用模式转向法制信用模式,这有利于建立我国市场经济下理性信用观。关系模式是一种在农业社会中交易信用形成的重要方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化的不断发展,关系模式这种建立与熟人、社会之间的信用模式受到了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法制信用模式应用而生。法律信用模式是将法律作为手段,使信息双方及时了解信息,对于失信方并加以惩戒的一种模式。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发展特征,法制信用模式才能使公证发挥其真正的公信力。比如,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招投标事件、彩票开奖等,所遵循的公证即是如此。随着公证涉及范围的广泛,公证的信用价值可以客观上起到促进公证关系信用模式向法制信用模式的转变。

  2.调节了交易信息的不对称,降低了交易风险交易信息不对称即交易双方对交易过程中需要了解的信息不对称。中国现代化的商业社会可称之为匿名社会,高频率、开放、流动使得交易双方在身份、交易信息等方面随时处于可变动状态,这必然造成交易双方交易信息的不对称。目前,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调节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公证服务程序包括对当事各方资格合法性的审查以及对各方主体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履行公证服务程序本身就是对交易双发信息纰漏、信用约束、信用调查以及法律行为规范的过程。因此确立公证实现发展资本市场、完善金融运作及其他要素市场的信用价值,能够以简单化的方式消除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为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 3.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失信惩罚机制是通过降低双方信息不对等的程度,从而达到对潜在失信者的防范。司法就是公证的一种有效和重要的失信惩戒机制,然而有时利用司法付出的代价过于高昂,因此降低成本是公证的优势公证可以通过自己优先证据效力,缩短证据的排除和采集过程,从而加快结案速度,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确立公证信用戒指从节约司法成本出发可以实现更为方便的惩戒失信行为。也正是因为公证对解决纠纷的直接和快速,所以有效地降低了失信行为的发生。

  三、公证信用价值的实现方法

  为较好地实现公证的信用价值,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让理性的信用观念深入人心。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存在较大的缺陷,对于一些失信行为不能予以有效的制约和预防,从而直接导致信用秩序混乱。总的来说,市场经济本质是信用经济,各个经济个体离不开债化活动的信用要求,因此,只有从信用经济角度出发,确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并使信用观念成为市场经济交往的准则,那么便可以凭借公证制度信用价值的实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从公证员的属性出发,确定公证机构改制的定位。公证员具有两方面的属性,一方面,他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拥有部分的政府权威,履行政府的智能,对社会纠纷及信用实行间接式管理;另一方面他不作为国家公务员而存在,只是服从法律并按照法律规则行事,在法律允许敢为内,可自由决定工作方式,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工作报酬。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应秉承以人为本的公证制度,废除审批机制,发挥公证资质组织的功能,体制上摆脱行政权的管理,将之限制在宏观控制以及刑事管理上面,把具体的监督、管理、惩戒等实施权交给公证协会,从而彰显公证员的责任承担主体地位。同时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恶意做假证、缺乏诚信、疏于职守的公证员进行惩戒。以“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为指导原则,合并层级的不合理公证机构,借此消除因为层级不合理而造成的不正当竞争。

  长远地看,因公证信用价值的缺失带来的社会损失利益远远超过一时追求所得的利益,因此,确立、维护公证的信用价值是我国公证制度的底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单位不可避免的存在逐利性,如何将这种逐利性控制在利益实现机制内部,这是克服盲目逐利的关键。目前我国自收自支的强势公证机构因职能弱化,而出现千方百计的打通关系,直接造成了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应着手强化公证成本利益,不以破坏职能赖以生存的信用价值来谋求利益。
来源:法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