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失信行为不能手软

 短评  
  万学忠
  失信有两种。一种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承诺不能兑现;一种是自始至终就没想兑现承诺。前一种,尚有情可原,可以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后一种,则完全是一个骗局,应该动用行政手段直至刑事手段予以打击。
  本报今天报道的汽车销售骗局,属于后一种情形,应该给予严厉打击。北京的不法经销商先是以低价广告为诱饵,吸引外地人来购车。然后,逼迫外地人,在约定价格之外,交纳高额税款和指标使用费。这不仅是典型的虚假广告,还涉嫌诈骗和强迫交易。
  我们注意到,有关执法部门接到了大量投诉。但由于投诉者不能提供直接证据,均没有立案查处。
  我们还注意到,有关执法部门并不是一点儿也没有作为。一方面表示,对投诉事项可以居中调解;另一方面,在涉嫌不法经营的商家店面,贴上了谨防诈骗的消费提示,还曾经用广播形式提醒消费者不要上当。
  在对待骗局的处理上,执法者看上去用心良苦。但被害人却并不买账。执法者言之凿凿:“证据不足,怎么立案?”被害人怒不可遏:“难道法律对这种光天化日之下赤裸裸的诈骗行为就无能为力?”
  被害人问得好!法律显然不能无能为力!法律事实上也并非无能为力。
  刑法对虚假广告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规定得清清楚楚。退一步讲,上述不法分子即使够不上刑事处罚,也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至于证据,虚假广告在那里明摆着的,至今还挂在网上。关于强迫交易和诈骗的直接证据可能没有,但当来自全国四面八方的受害人的投诉集中指向一个诈骗地点的时候,我们的公权部门难道不应该立案通过侦查手段获取证据么?
  任何一位被骗的外地购车人,损失都在三五万元之间。每一个人,都承受不起在北京维权、投诉的成本,都是被迫认倒霉的。他们无不寄希望于公权部门伸张正义追回损失,寄希望于公权部门铲除骗子窝点不再让更多的人受骗。
  上述骗局长期存在,甚至在被驱赶之后卷土重来,就是因为失信成本太低。只有加大打击力度,让失信者无利可图,让严重失信者承受牢狱风险,才能震慑不法分子。
  总之,打击失信行为不能手软。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