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信用制度介绍和比较

  二、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

  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包括:金融有关立法、非金融有关立法、失信惩罚机制)是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世界各征信国家和政府对之都高度重视。信用法律环境的确立能够使政府和信用管理专业公司的征信数据的收集做到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取得;能够限制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数据自由传播,从而合法地传播和经营经过处理的数据;同时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使与消费者个人进行信用交易的金融机构和赊销商取得授信的依据。

  在信用管理方面法律最健全的是美国,相关法律约有17项。其中约3/5是消费者保护法律,由美国政府的联邦交易委员会(PTC)负责主要执法和权威解释。而另外2/5属于规范金融机构向市场投放信用类的法律,由联邦储备委员会(FRC)负责主要执法和权威解释。这些法律以《公平信用报告法》(规定消费者个人对资信报告的权利并规范了资信调查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传播)、《平等信用机会法》(不得因种族、宗教信仰、年龄、性别等因素作出歧视性授信决定)、《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规范追账机构对非工商企业的自然债务人的追账实践),《诚实租借法》(一切信用交易条款都必须向消费者公开,使其充分了解内容和效果,并可与其它信用条款比较)、《公平结账法》(保护消费者,反对信用卡公司和其它任何开放终端信用交易的授信方在事前提供给消费者以不精确的解释和不公平的信用条款)和与银行有关的《信用卡发行法》(禁止信用卡机构不经本人许可即发卡以及规定了信用卡盗失所产生损失的最多负担即50美元)、《电子资金转账法》(对通过电子转账的收据、通知、定期对账、公开信息等的要求,给受款人进行安全保障,并包括惩罚条例)最为著名。对稳定美国经济,保护消费者隐私权,规范信用交易秩序,明确惩罚机制和解决一些特殊的社会问题,起到了相应作用。为了体现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美国没有设立保护企业法人的法律。

  其它国家如德国、英国也非常注重信用管理相关的立法。其中德国的《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据保护法》,欧盟的《欧盟数据保护纲领》以及英国的《消费信贷法》较为著名。在亚洲,日本的《分期付款销售法》,台湾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细则也已出台。

  信用局不仅向各授信机构提供授信的依据和参考,还在广泛的意义上维系着一种经济惩罚制度,让失信者生活环境恶化,是对失信者最有效的惩罚。这个打击失信者的社会联防十分有效,可以根治市场上存在的失信现象,使市场上的失信行为和银行的不良信贷现象逐步得以控制。在其中,信用局的征信数据库是主要的技术支持。在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社会信用制度的确立,形成了全社会性的信用文化,以及大众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健全市场运行的规范和秩序,使信用成为整个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通行证。曾有美国人戏言说,他宁愿抢银行,也不愿意破坏自己的信用记录。抢银行尚存侥幸不被抓获,可一旦有失信记录在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简直寸步难行。如果不是有高级手段的犯罪分子,没人指望可以逃脱个人信用局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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