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信用制度介绍和比较

  三、政府和专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和专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由政府相关部门、民间团体、协会和专业机构、国际标准化机构来实现。它们对信用管理的基本作用主要体现在体系建设和立法上:促进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及相应细则不断的完善;监督信用管理行业,使其合理合法地利用征信数据和传播数据。

征信发达国家(如美国和德国)的重点往往放在法律的细化上。在这些国家,因信用管理公司基本上私有,造成征信市场完全商业化,政府部门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具体运转上所起的作用有限。而征信欠发达国家(如印度和韩国)则更注重数据源及基本框架的建立。在这种条件下,信用管理公司私有化程度往往较低。政府对具体运作介入的程度通常较深,影响也较大。

  美国政府的最大作用在于对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监督和执法。如前所述,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主要负责与非银行有关的信用法律监督、解释和执法,而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货币监管局(OCC)则负责与银行有关的信用法律监督、解释和执法。银行系统监督机构主要任务在于商业银行的授信相关业务,而非银行系统监督机构主要任务在于对征信和商账追收业者的规范。除法律外,美国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信用管理规则,如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UCCC)和统一商业准则(UCC)。欧洲的情况和美国类似,所不同的是欧洲法律赋予政府的数据开放强制权,而在美国即使有信用管理法律的规定,个人和企业仍具有选择权。在征信欠发达国家,政府的作用体现在强制和协调征信数据的建立和开放(常常先从央行做起),发展信用管理行业以及推动立法,培育信用管理行业的市场竞争机制。由于信用交易主要依据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最大,对征信通常认识最深刻,同时也是个人和企业相关的征信数据的最重要来源。而央行以其在商业银行中的权威性,常常在不发达国家成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最初推动者,强制商业银行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促进立法。

  信用管理民间机构是社会信用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专业的民间行业组织和机构通常以信用管理协会、追账协会、信用联盟等形式存在。其作用主要在于加强从业人员的交流,举办会议,在国会和政府为行业争取权益,协助立法,提供专业教育和培训,颁发从业执照,出版专业书籍和杂志,筹集资金和扶持研究项目,促进建立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则,倡导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国际著名的信用管理协会包括美国收账协会(American Collection Association, Inc),国际信用协会(International Credit Association,后并入美国收账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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