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贷危机爆发的本质还是信用危机

次贷危机爆发的本质还是信用危机。事后,在危机中发现的大量金融欺诈、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表明美国无论是信用制度,还是信用文化都面临着挑战。以下是新华网关于美国高盛“欺诈门”事件报道的部分内容: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近日对高盛集团及该公司高管法布里斯图尔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其涉嫌在一种次贷衍生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鉴于高盛在金融行业的地位和影响,以及美国政府大力推行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环境,这一事件在全球被高度聚焦,一度引发市场明显震荡,更折射出金融监管呼声中美国金融和政治领域各方角力所展现的复杂图景。

  目前公开材料显示,高盛“欺诈门”始于一桩在2006年启动的抵押担保债券(又译担保债务凭证,CDO)交易。根据这一产品的设计和交易安排,一家对冲基金保尔森公司(与美国前财长保尔森无关)会因为这一CDO产品中相关标的资产价格的下跌而获利,德国的一家金融机构IKB和美国的一家资本管理公司ACA则相反,会因为相关资产价格的上涨而获利。事实结果是,作为空方的保尔森公司最终获利约10亿美元,多方的两家公司则累计亏损同样金额。这一产品由高盛应保尔森公司要求设计并销售,其部门副总裁法布里斯图尔直接负责相关业务。在这过程中,保尔森公司对标的债券组合的选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是一桩非常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其中涉及CDO、CDS(信用违约掉期)等多种债务风险转移、组合和对冲工具,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起诉材料指出,高盛作为这一产品的设计者和交易撮合者,在关键信息的披露上,存在“实质性”的误导和隐瞒行为,导致购买该产品的投资者不知道交易“对手方”就是参与债券组合选择的保尔森公司。如果投资者知晓保尔森公司既作为“中立观察员”又作为“竞争对手”的关键信息,是不会购买这一产品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的起诉书长达20多页,其间列举了大量细节,包括相关产品的分析,高盛、保尔森、ACA等关联方在此案中的角色、投资策略及往来文件以及当事人图尔的个人邮件等各种证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法部门负责人罗伯特库扎米在公告中说:“这一产品是新颖且复杂的,但其骗术和(利益)冲突是简单而老旧的。”

  不过,高盛在迅速反驳这一指控后,又作出跟进声明,认为该指控“在法理上根本不成立,且与事实不符”。高盛还强调了四点关键内容:高盛也在交易中受损;交易各方都是“专业选手”,高盛已经披露了广泛的信息;尽管保尔森参与了债券组合选择的讨论,但最终“定案”是由最大投资者ACA作出的;高盛确实没有告诉ACA交易对手方是保尔森公司,但这是符合市场惯例的。高盛还说:“任何投资者的损失,乃整个行业总体表现欠佳所致,并非因某些证券最终被选入参考组合,亦和这些证券是如何挑选无关。”目前控辩双方各执一词,保尔森公司、ACA以及图尔本人也都三缄其口。这使此案疑云重重,耐人寻味。质疑高盛的人士指出,高盛在这一交易中的亏损可能只是表面现象,因为在设计和出售CDO时,高盛这样的做市商往往会“自购”一定份额,以便于推销,而其头寸风险可以借助其他金融工具得以对冲。

  高盛“欺诈门”反映西方契约信用的先天不足

  虽然高盛是否涉嫌欺诈尚未有最终的定论。但是从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不断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来看,华尔街确实存在许多“欺诈”行为,只不过很多“欺诈”最终可能如高盛所辩称的“在法理上是不成立的”。这恰恰体现了西方契约信用的先天不足。西方契约信用是以法律制度为基础,表现的是一种规则信用,是否守信是以遵循合同约定为判断标准。从历史文化的角度来考察,西方契约信用确立于17~18世纪,与西方理性主义思想紧密相连。近代西方理性主义认为“世界是按数学法则建立起来的巨大机器,只要掌握了世界的法则和数学,就可以做世界的主人”。这种思想体现在法制方面,就是试图通过理性法则“对各种特殊而细微的实情开列出各种具体的、实际的解决办法,它的最终目的是想有效地为法官提供一个完整的办案依据,以便使法官在审理任何案件时都能得心应手地‘引律据典',同时又禁止法官对法律作任何解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深化,契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愈加明显,如果契约当事人缺乏基本的诚信,就会大大增加交易的成本(包括信用调查、法律诉讼等),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这就必然要求社会要建立起一种普遍的信任感,这种信任感的基础不仅仅是法律制度,还要有一种诚信的文化,即所有人内心深处都有一种自觉的诚信理念和对他人信任的态度。因为制度是理性的产物,而理性是有限的,不是完美的,制度的缺陷和漏洞是必然存在的,它的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障市场经济不会因为理论上的制度缺陷而崩溃,就离不开信用文化的支撑。德国学者彼得科斯洛夫斯基在《伦理经济学原理》一书中说“没有信任即可信性的道德态度为前提,市场交易费用就增加,市场能力就降低,市场失灵的可能性就大增”。福山在他引起广泛关注的《信任:社会道德和繁荣的创造》中指出,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乃是文化对经济的影响途径和表现形式,直接会影响甚至决定经济效率。

  挖掘中国传统信用文化所倡导的“义”理属性的信用观价值

  从他们的论述我们可以这样审视中国传统信用文化的价值:中国传统信用文化所提倡的人格化的道德诚信虽无法催生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却离不开对个人诚信道德的要求。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逐步转化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人格化的同时必然要求企业同个人一样具备道义上的诚信。

  回到高盛“欺诈门”事件,我们会发现,如果从单纯的法律和合同层面来看,高盛的行为是很难说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违约,但高盛很难逃脱道义上的瑕疵。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与这种道义上的诚信要求往往会发生冲突。虽然他们也承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个体利益在西方契约信用文化中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只要在法律制度上存在合法的形式,社会公共利益就会成为攫取的对象。正如美国作家费迪南德古恩伯格所言,“美国的哲学、资本主义精神就是从牛身上刮油,从人身上刮钱。在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只要可能,就会有置伦理道德于不顾的残酷无情的获利行为”。

  高盛的“欺诈”行为是西方契约信用所包含的唯利是图精神的深刻体现,费迪南德古恩伯格对此批评道:“进入到金融资本发展阶段后,这种不顾伦理道德的尔虞我诈、巧取豪夺和冷酷无情都贯穿到了金融领域的每一个角落,且永远也不会消失。”与西方契约信用文化的利益观不同,中国传统信用文化一向倡导的是“信”的“义”理属性,即把“义”看作是“信”的基础和践约的前提,也就是说中国传统信用更加看重约定的正当性、合义性,超越了西方契约信用以个体利益为核心、更加注重约定形式的合法性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社会分工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越来越严重,而法制是一个动态完善的过程、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完美,只有经济主体有一种自觉的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协调、统一的价值理念,才能增加市场运行的信任感和效率。而以个体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西方契约信用在此方面存在明显局限性的,我们非常有必要挖掘中国传统信用文化所倡导的“义”理属性的信用观价值,丰富和完善现代契约信用文化。

  (作者均为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征信管理处课题组成员)

来源: 《当代金融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