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称现行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图编制出版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近年来地图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现行条例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发展要求的新问题。为此,国家测绘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科研院所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 8章、5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地图编制活动。规定地图编制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明确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符合有关要求和遵守有关规定,规定测绘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公益性地图的职责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的义务。(第二章)

    二是确立地图审核制度。明确出版、展示、登载、进出口地图应当送审,设立地图分级审核制度,明确审核内容、送审主体和审核程序。此外,还要求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应当经保密技术处理。(第三章)

    三是规范地图出版活动。明确地图出版准入制度,提出对地图出版单位的要求,并就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与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了衔接。(第四章)

    四是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要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管理工作,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准入机制,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出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加强对地图新增内容的审核校对等要求,对单位和个人上传、标注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国家实行互联网地图数据备案制度。(第五章)

    五是加强对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措施,明确建立健全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地图出版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要求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第六章)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2年10月2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tgl@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2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