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实现诚信管理主体全覆盖

深圳市自开展廉洁城市建设工作以来,对如何更好地贯彻廉洁城市建设工作进行了有效探索。今日起,本报推出“建设廉洁城市在行动”专栏,总结、提炼和推广我市各部门各单位在推进廉洁城市建设过程中创造的有益做法和新鲜经验,为廉洁城市建设向纵深推进夯实基础,也为全市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建设廉洁城市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第五燕燕)近日,由市纪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起草的《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定》中的多项创新举措,特别是关于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等内容受到广泛评议。昨日,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该《决定》并非只针对我市公务系统设立,而是按照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四个方面的要求,规范对象涵盖了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实现了社会诚信主体的全覆盖。

  规范对象涵盖社会诚信主体

  “深圳正阔步走在廉洁城市建设的大道上,政府采购、电子监察等许多先行先试的改革措施都是建设廉洁城市的有益探索和实践。”该负责人表示,“而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加强诚信建设的决定,是我市廉洁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决定》面世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其中“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的内容成为关注焦点。《决定》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四个方面内容进行起草,规范对象涵盖了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具体为:国家机关方面,突出强调了行政审批诚信、行政执法诚信和效率诚信建设;公务人员诚信建设方面,提出要完善公务人员诚信标准,建立公务人员诚信档案,相关部门在公务人员的评优评先、提拔任用、人员管理等领域,应重点参考公务人员个人诚信档案;

  企业诚信建设方面,引导企业诚信服务,健全企业诚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企业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加强企业价格诚信、质量诚信和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社会组织方面,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档案、诚信信息公开制度和诚信评估标准,指导社会组织严格按照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个人方面,提高个人的信用素质,大力弘扬诚信为本、重约守规的原则,增强个人维护信用的自觉性,规范自身行为。

  诚信档案让诚信信息有底可查

  “深圳也将以此为契机,对诚信档案的管理做有效的探索与尝试。”该负责人表示,《决定》除了探索建立国家机关诚信档案、公务人员诚信档案,制定公务人员诚信标准,建立公务人员个人诚信记录制度以外,还要求国家机关在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中,必须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司法诉讼活动中的诚信信息。

  另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主管(监管)部门,要完善市场主体商业贿赂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公布制度,要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公布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市场诚信情况。具有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扶持、土地出让、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合资合作等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在设定审批、准入条件时要将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诚信信息作为审核要件。

  “社会组织主动将重大活动,接受捐赠、资助的数目、用途使用及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该负责人表示,随着社会组织在深圳的迅速发展壮大,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监管也要纳入到诚信管理体系中。

  对失信者采取措施加以惩戒

  《决定》拟明确一系列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措施。

  该负责人介绍,《决定》除了规定建立机关诚信考核机制、公务人员诚信考核机制以及商业贿赂一票否决制外,还规定行政审批、资质认定、政府采购、招投标、大宗交易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建立诚信“黑名单”,与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公务活动发生关联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存在多次失信或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招投标项目及其他财政资金扶持项目,对其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给予限制。

  与此同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国家机关在审批相关专业资质认定等方面应优先考虑、优先办结。失信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或现行法律没有惩戒规定的,对失信者采取廉洁诚信教育,记录生产、经营行为诚信履行情况等措施加以惩戒。
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