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车召回不只是体现企业诚信

 

  我国缺陷汽车召回法律制度将从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务院法规。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汽车生产经营者拒绝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将被处以最高100万元罚款;若拒不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相关许可。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3月4日。(2月5日《南方都市报》)

  企业生产的产品,特别是汽车产品,在设计生产过程中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在使用过程中被顾客或是生产企业发现,为保证产品的使用安全,企业一般会实施召回,对出现缺陷的汽车,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最后再还给消费者。

  据媒体报道显示,汽车召回在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早已不是一件新鲜事儿。其中,美国的召回历史最长,早在1966年就开始对有缺陷的汽车进行召回,相关的管理程序也最严密。我国在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作为起步较晚的一项缺陷汽车召回制度,加上相关的管理程序不到位,这些年来,从媒体的报道中也能看出,进口汽车不断有召回的新闻,而汽车生产特别是轿车生产起步较晚,本身缺陷较多的本土企业,却鲜有召回缺陷车的报道,尽管原因是多方面,但主因笔者以为还是汽车生产企业缺乏高度的诚信,再加上国内消费者对本土产汽车缺陷见怪不怪的习惯所致。

  相对于对产品实行“三包”,缺陷汽车的召回制度更是汽车生产厂家对国家、社会和消费者高度负责的一种主动行为,汽车同其他一些产品不同,设计制造方面存在的“先天性”缺陷,不只是关系到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更危及到驾乘人员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隐患,企业发现汽车存在缺陷立即加以改进,并申请实施召回,不只是体现企业对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企业诚信,更关系到我们汽车工业今后健康发展的大局。

  毋庸置疑,我们的汽车工业起步较晚,无论是质量还是性能都有国外同类产品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即便是合资企业生产的“组装”汽车,与正宗原装产品也有不小的差距,这种现象不只是表现在产品的价格上,更体现在企业的各项管理之中,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企业诚信不足,不仅承诺的“三包”难以真正兑现,国家所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几乎也是一纸空文,以至于使国人对本土汽车产品缺乏必要的信心,而国产汽车返修率高也是同样是不争的事实。

  这次,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笔者以为,关键问题其实并不是《管理条例》本身,而应该是如何保证这项“条例”强有力的进行实施,如何迫使汽车生产厂家把缺陷汽车召回作为汽车研发制造生产的重要一环和促使其形成一种企业自觉行为,这不仅能够促使国产汽车快速稳步的向前发展,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同时,也可以大大提高人们对选购本土汽车产品的信心,对保证驾乘人员安全及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等都具有潜在和长远的意义。

  另外,保障《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还需要有配套的相关制度来护航,是这项“条例”更具有可操作性,不再为汽车召回问题而相互推诿,长期以来的经营习惯,使得一些汽车生产企业对自己产品缺陷存在着“不见棺材不掉泪”侥幸心理,因此,对主动召回和被迫实施召回的企业,相关部门还应当区别情况区别对待,对已经存在的缺陷汽车,厂家故意隐瞒拒不申请召回的,应当进行严厉的处罚和追责,很多事实证明,任何一项制度实施,都必须有严明的奖惩措施做保证,对缺陷汽车召回这项关系到企业利益和用户权益的制度执行,自然更不能例外。
 
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