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对企业的法律意义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忠厚传家久,诗书继世长”,是中国人民自古以来沿袭下来的一个道德信条。“童叟无欺”、“缺一罚十”、“言则信,行必果”、“买卖公平”更是路人皆知的商业惯例。到了现代社会,世界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准则进一步吸收,提升到民商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商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遂成为企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企业合同行为的基石
  诚实信用原则兼具有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由于它的超乎法律条文规范的抽象性,贯彻公平正义的精神以及随时间、空间而变化的不确定性以及补漏的法律功能,故有“帝王规则”、“帝王条款”之美称。它对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更是如此。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表述,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确立行为规则、衡平、解释、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等五大功能。它的重要作用首先表现为降低交易费用,节省交易成本。交易费用是指为了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缔约的费用等。尤其是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交易的范围和方式日新月异,交易的数量也飞速增长,交易的风险自然会随之加剧,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做出行为,才能降低交易费用,节约交易成本。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可促进交易迅捷。合同行为是在法律规范之中的经济行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解释上产生异议乃至纠纷,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交易损失,甚至会产生交易失败的更大损失。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合同条款、填补合同漏洞、促使合同成立、避免合同因存在缺陷而宣告无效的结果,从而可促进交易的迅捷。最后,它具有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调整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其所具有的保障交易安全的经济功能。
  二、签订合同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只有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行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此以外别无其他。其实不然,合同成立前,如果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损失,过错方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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