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启动 拟规定名人代言需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前日在全国工商系统广告工作会上表示,对于新兴的植入式广告、贴片广告、网络手机广告,将“开展调研,适时提出规范管理意见和建议”。

而正在修订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把名人代言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将要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一些电影、电视剧、电视栏目里涌现的各种贴片广告、植入式广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网络广告、手机短信广告等已成为广告业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网上虚假广告和手机垃圾短信等成为新的消费投诉热点。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在会上表示,“要关注网络手机广告、植入式广告、贴片广告、广告联盟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适时提出规范管理意见和建议”。

来自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去年全国工商共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4.6万件,责令停业整顿1840户,责令停止发布广告1.3万件。

不过,甘霖也坦承,尽管虚假违法广告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但在全国范围看,广告监测覆盖不全,处罚和整治不到位,一些地区和部分媒体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问题仍比较突出。

甘霖同时介绍,《广告法》列入今年国务院的立法修订项目,经过大量调研和征求意见,工商总局已形成《广告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目前正配合法制办加快修订进程。

此前名人公众人物代言虚假广告一直游离于法律之外。

记者昨日从工商总局有关人士处了解到,《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了较大修改,送审稿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的基础上,把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包括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也列为了需要规制的广告主体,把连带责任的主体扩展到个人,约束代言行为。

如果该送审稿通过的话,届时广告代言人要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等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广告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司长孙鸿志17日在福州召开的“2011海峡两岸广告高峰论坛”上透露,经过大量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工商总局已形成广告法修订稿并报送国务院法制办。

我国现行广告法于1994年10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现行广告法对于规范我国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经过这么长时间有些方面已与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不相适应。”据孙鸿志介绍,正在修订的广告法将适当扩大调整范围、更加关注新兴媒体、更加注重执法的可操作性。

“其他广告人”拟纳入管辖范围

现行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该法。据孙鸿志介绍,修订后的广告法拟在此基础上增加“其他广告人”,将其纳入法律管辖范围。

近年来,个人代言广告的现象已十分普遍,其中一些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引起了公众和舆论的强烈谴责。对于这一现象,社会各界除呼吁相关个人加强自我约束外,也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规范。

孙鸿志表示,从法律上讲,不论是不是名人,只要从事了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活动,对消费者、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正在修订的广告法,将明确这类“其他广告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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