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立法重罚恶性竞争

最近,中国接连发生大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事件,360和腾讯QQ两家互联网公司前不久就经历了一场较量,让不少网民叫苦连天。那么,相比中国,外国的企业之间是否也存在恶性竞争,他们又是如何进行规范管理的呢。
  美国依靠三大法案
  针对企业界的恶性竞争,发达国家很早就开始推出一系列规范措施。美国是世界上实施反垄断法最严厉的国家,美国的反垄断法条例也最完善。
  美国在1890年推出著名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案首次提出“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将之称为“强加于他人的非法行为”,并规定联邦和州政府有义务纠正和惩处这些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标准石油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并将之拆解为34家新公司。此后,美国在1914年又相继推出《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它们和《谢尔曼法》合称“反不正当竞争三大基本法案”。
  美国人认为,竞争过程有利于培养人们独立向上的性格和相互竞争的精神,而这些是美国民族道德的精髓,所以,竞争机制需要加以保护。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施采取一种“双轨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同时负责实施反托拉斯法。如果一企业因违犯了反托拉斯法而对其竞争对手或消费者造成危害,按法律规定,它将付给受害者3倍于实际损失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则可能会坐牢。
  瑞士专设竞争委员会
  瑞士是一个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早、市场成熟度比较高的国家。行业内恶性竞争的情况在这里相对比较少,这与各种完善的规章制度分不开。
  各个行业的行业协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瑞士,行业协会不仅是各个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一个沟通桥梁,而且为了维护该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健康发展,它还会介入到企业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保障每个环节都符合行业标准,从而杜绝以低质低价搞恶性竞争的情况发生。比如说瑞士引以为荣的奶制品行业,从奶牛产奶,到奶制品上架,瑞士奶业协会都会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此外,瑞士还设立了一个国家级的行政机构——瑞士竞争委员会,专门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它的成员由法律和经济学专家,以及各大商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的代表共同组成,以保障执法的专业性和公平性。
  在瑞士竞争委员会的网站上,《世界新闻报》记者发现该委员会刚刚就一起操纵市场价格的案件做出了处罚。4家私下达成同时涨价协议的门窗配件企业被开出了共计760万瑞郎(约合5000万人民币)的罚单。从公示中可以看出,竞争委员会的取证过程非常严谨,处罚也是有理有据。
  总之,在瑞士这种完善的规章制度约束下,企业想要动歪脑筋来赢得竞争是很难的。恐怕这也是瑞士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非常重视创新、重视品质的外部原因所在。
  法国重视充分竞争
  法国政府历来重视促进市场充分竞争,保护产业利益。1986年12月,法国《关于竞争和自由定价》法令开始实施,对于不正当竞争、企业合并、限制竞争等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
  2008年8月,法国通过《经济现代化法》,对竞争主管机构和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同年11月,法国开始依据《经济现代化法》组建竞争管理总局。从而整合了对竞争领域案件的受理、审查、裁决、后续跟踪等全权职能。这项改革为消费者、企业或社会团体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加大了处罚的可能性和力度。
  虽然法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比较完善,但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不过,违法企业都受到严厉查处。2007年,法国5家玩具厂商和3家经销商联手统一玩具市场定价,最后被竞争委员会处以3700万欧元的罚款。2006年,法国34家建筑企业协商分配大巴黎地区的建筑市场,被竞争委员会处罚4850万欧元。2005年,法国三大移动通信运营商,由于涉嫌互换客户信息及协商达成稳定市场份额的协议,被处以高达5.34亿欧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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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过当竞争”分三类
  在日本,企业间的恶性竞争被称作“过当竞争”。恶性竞争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大企业间为相互争夺、扩大市场份额所进行的竞争。第二种是中小企业间所进行的生存竞争。第三种就是面向国外市场的出口竞争。
  日本通产省在上世纪60年代提出建立“新产业秩序”的改革措施时,认为过度竞争是由于企业规模过小和间接融资方式引起的“非有效竞争”。
  日本政府在应对恶性竞争上,主要依靠产业政策和财政政策,以及有效运用进出口交易法、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等维持产业秩序。其次,也要依靠企业本身的自律,在努力进行公平竞争的同时进行自主的协调。
来源:中国反商业欺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