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作者简介] 秦前红(1964—),男,湖北仙桃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刘高林(1977-),男,湖北襄樊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摘要] 激情的民主和理性的法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二者之间有相互促进的地方,但并不如人们普遍所认为的是天然统一的。本文首先从理论及各国的实践上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然后以足球“黑哨”问题为例证,从法律的视角对二者关系进行了进一步思考,认为树立法律权威、确立法律信用是民主的法治要求,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是法治的民主要求。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达到统一。
  [关键词] 民主;法治;罪刑法定
  民主与法治一直是近代以来文明国家的共同追寻。中国自“开眼看世界”以来便对西方民主与法治环境下的文明社会推崇不已,于是便开始了大规模的思想引进和制度移植。但由于西方社会自身历史的特殊性以及西方对民主和法治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再加上中国自身传统思想的影响,这条学习之路异常缤纷但十分艰辛。其间思想流派杂陈观点互相辩难,而经由思想催化的制度更是千姿百态甚至自相矛盾,不仅难以与我国国情相契合而体现出先进性,反而有淮橘为枳的尴尬甚至流祸无穷。
  因此,明确二者的含义、厘清二者的关系便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了。而在我党以大无畏的精神拨乱反正并毅然选择了法治的治国之路后,这种探讨尤为重要。当然,笔者并非对民主与法治做一个系统的正本清源,那需要几本厚厚的专著恐怕才能完成,在此只想对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作一点力所能及的阐述。
  一
  民主,永远是一个令人神往的词语。民主理论源远流长,它从两千五百年前古希腊的文明中持续不断的发展而来,传播到了每个大陆并成了人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主的含义众多,但在现代宪政理论中,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政治事务中最基本的权利应属于人民。民主能让我们避免独裁者暴虐、邪恶的统治,能保证公民享有更为广泛的基本权利,使人民能够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在自己选定的规则下生活。从民主的发展史来看,民主理念要在国家统治中得到实现,离不开法治。
  法治也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观念。西方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源于梭伦变法,至亚里斯多德时已经基本理论化。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以及与之相应的自由、平等、人权等思想的发展,法治的观念开始广泛传播,并在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得到明确肯定和宣布。“法治包含着多重含义。首先法治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其次,法治是一种价值的体现。法治不但要求一个社会遵从具有普遍性特征的法,而且还要求这种被普遍遵从的法必须是好法、良法、善法。……再次,法治是一种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它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它排斥以人为轴心的统治方式,它奉行‘人变道不变’的哲学原则。”[1](第99—100页)
  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文明政治制度的主要支柱,但是人们对它们的含义及相互关系的理解却各不相同。然而,无论如何理解,我们都可以发现它们的立足点和价值追求并非完全一致。并且,它们在现实中的表现也迥然有异。
  (一)民主与法治并不天然统一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把“民主法治”相提并论。许多学者也认为民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法治社会必然是民主社会,不是法治社会也必然不是民主社会;反之亦然。但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首先,民主也可能产生专制,即使是我们所推崇的西方式的民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沦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对于这一点,美国独立革命时期的思想家们就早已发现。杰弗逊曾写道:“一百七十三个暴君必然与一个暴君一样具有压迫性……一个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专制政府并不是我们奋斗所寻求的目标……集权民主制中的政府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的,它控制除了与代议民主制有关的条件之外的所有方面,它既是实际的,也是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 [2](第114、263页)事实上,西方式的民主确曾导致过“多数人的暴政”(托克维尔语)或“多人的专制主义”(孟德斯鸠语),如一百多年前美国妇女和黑人的处境,以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的由自由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授权美国行政当局将日本裔的公民关进集中营。而康德则坚持认为,民主是“18世纪的人们理解专制的必要词汇” [3](第151页)。在一定意义上说,民主的专制比不加掩饰的专制更为可怕。甚至还有人认为,“通过人民定期普选产生领袖的体制称为‘民主制’(democracy)。民主制虽言称‘民治’,却也是少数领袖在统治,是人治的一种。正因为‘人民’无法行使‘治权’才需要政府,需要领袖。” [4]这段话虽然有些偏激,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民主与法治并不自然的相生相存,二者之间存在着矛盾。
  资产阶级革命以前,人们普遍认为权力来源于神。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学说深入人心。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原来的学说受到批判,认为“人民”是一个集合主体,“人民”的概念不断抽象,也成了神一般的字眼。而权力来源于法律这一学说二战后逐渐被接受。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统统来源于法律。这样现代法治才有了它的逻辑起点。“法律精确的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普遍正义和抽象道德原则的具体化。基本法的源泉不是‘人民’,更非人民代表的票数可以任意更动。……”[4]因此,如果法治希望减少法律中的专断因素,那么公众的参与本身也必须服从审查和批评。我们可以发现,人民之所以对民主如此心向往之,绝大多数并不是因为他们真正了解了什么是民主,更多的是因为他们在所处的时代,受到了太多学说的鼓吹,或只是对自己崇拜的偶像话语的迷信罢了。贡斯当乃至其后的托克维尔、伯林对民主可能产生侵犯自由的暴政都有过发人深省的论述。
  其次,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民主与法治的矛盾更是在很多方面得到体现。
  (1)民主社会也并不一定都是法治社会。现实中人们对民主的理解往往过于简单。美国的成功,使它变成了民主的象征,似乎只有美国式的民主才是唯一的民主模式。亨廷顿在谈到这一点时说:“人们愿意模仿取胜的典范”,这多少有点成王败寇的味道,但如果把民主政治简单等同于美国模式或西方模式,不顾世事的变迁和自己的国情而盲目追求,后果则令人担忧。如许多发展中国家盲目效仿西方,大搞党派政治,却不顾民主自身的弊端和本国实际发展情况。经常是几十甚至上百个政党争权夺利,结果是 “民主政治秀” 作足,法治却进展缓慢,甚至造成社会动荡,经济和民生遭殃,更使人民对民主产生幻灭感。二战后,一些国家模拟西方模式,建立起多党制、议会民主的国家,大国如俄罗斯,小国如阿尔巴尼亚、卢旺达。民主不仅没能给他们带来秩序安宁,相反却是官员腐败、治安恶化、争辩频繁,社会秩序、民主制滑向崩溃,法律被束之高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更何谈法治!
  (2)同样,法治社会并不一定都是民主社会。反观亚洲一些经济成功的国家和地区,民主的水平并不甚高,可以说是“有法治少民主”的社会,如新加坡和香港。新加坡法治发达,法度严谨,在西方人眼里是个严刑峻法的威权国家,但其经济成就无法否认,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幸福,并且逐步发展出了自己的民主选举制度。世界各国公认香港回归前是一个法治社会,却不是一个民主的社会。回归前,统治香港的是英王委任而不是香港居民选举产生的港督。港督作为英王统治香港的代表和象征,在香港享有最高的、绝对的权力。当时的立法局、行政局也都只是港督的辅助和咨询机构,其主席由港督担任。但它在有法治少民主的情况下却能维持社会繁荣、稳定。虽然,民主是法治社会的追求,但它们的融合发展却是阶段性的,需要时间的。
  正如李光耀在2001年3月1日英国《金融时报》中所总结的经验:“我不认为通往民主的道路只有一条,也不认为只有一种民主。”亨廷顿由此论述不同的文化导致不同的政治选择政治竞争“不是日本文化,也不是中国或亚洲文化搞政治方式。这会导致争议和混乱。” [5] (第366页)由此可见,民主与法治并不是天然的相生相存,民主并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万能钥匙”,反而是有其自身缺陷的。并且,它的模式也并非一种。如果离开了法治、宪政和个人的权利保障,民主独立发展的结果很可能是集权主义的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