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科研管理过程中的信用制度

  自2000年童石军提交《关于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提案》,成为政协委员提交“信用提案”第一人之后,各种有关建立信用制度的讨论就一直持续不断。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由此可见构架国家层面的信用社会体系已开始启动。

  信用管理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标志,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形成的要求,在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今天,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显得尤为重要。

  科研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从事科研活动人员或机构职业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从事科研活动时遵守职业准则行为的评价,贯穿于整个科研活动,包括学科规划、科研项目设置、组织协调、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结题验收、成果产出与评价、成果推广与示范等各个环节。科研与教育的信用管理应是信用制度首先关注的问题,是构建国家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 特别是在中国学院2004年度工作会议上,提出用新的科技发展观,将我院的知识创新工程试点推向“创新跨越,持续发展”阶段,这对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路甬祥院长在工作报告中,就影响中国学院未来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特别提出:“从实现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学院现行管理规范离‘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尚有较大距离。”因此,进行制度创新、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已迫在眉睫。推行科研管理过程中的信用制度,是制度建设的组成部分。

  一 科研管理过程中信用问题的现状分析

  我国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科研“信用缺失”现象相当严重,恶化了科研环境和秩序,直接影响到科研体系的完善和资源配置效率。信用建设的相对滞后显然与当今世界科研环境的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可以说,科研信用缺失,是科研环境良性运行的“败血症”。

  目前,各科研部门对于项目执行基本都实行了评审制度,但评审过程与信息尚不足以建立信用体系。一些评审过程仅限于项目成果的审议,对于项目的执行过程、合同履约(时间投入、人员组织与经费配比)、后续成果产出与推广没有延续评价,缺乏完整的评价体系。国家各科研部门中实行信用管理比较成功的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于基金执行信用不佳者将很难获得新的基金资助。但由于国家科研信用体系是一个涵盖所有科研部门的综合体系,各部门之间对于科研信用记录不能共享,某个部门的信用记录不一定甚至完全不影响其它部门的经费资助,且各部门信用评价缺乏统一标准。

  在我国,信用保障尚缺乏相关的法律条例与行规,目前在经济活动中信用制度已经大力推行,涉及到个人信贷及其它,但在科研界,对于信用记录缺乏相应的惩罚与奖励标准和实质性的动作。

  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早在19世纪就大力推行,在信用管理方面法律最健全的美国,相关法律约有17项,个人安全卡(security card)记录了个人的一生信息,曾有美国人戏言说,宁愿抢银行,也不愿意破坏自己的信用记录,抢银行尚存侥幸不被抓获,可一旦有失信记录在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简直寸步难行。在西方发达国家,通过社会信用制度的确立,形成了全社会性的信用文化,以及大众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健全的市场运行规范和秩序,使信用成为整个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通行证。在各科研学会、行业部门都有完善的信用评价制度,科研活动者也早已习惯和遵循这种科研运行模式,信用已成为科研活动的保障与约束,成为市场经济运行过程制度保障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