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与经济伦理的建构

  严格区分诚、信,是有意义的。经济伦理的现实目标是为信用制度的建立鸣锣开道,理想目标是促成经济活动的道德合理性。日本的经验向我们启示在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国民间的相互守信是如何重要。普及国民间信任(诚)与建立信用制度(信)结合起来,这也是我国目前经济伦理的最迫切任务。

  [主题词] 诚实、信用经济伦理

  经济行为总要尽可能地追求最大利益,即经济学所主张的最优化。然而,最优化不能仅从经济学层面上理解,更不能将最优化目标始终做为普遍或最高的行为准则。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力求该利益实现途径和手段的可道德性,这样的思虑就是人们常说的伦理考量。市场经济存在于市场社会之中,它的运作离不开社会诸多要素的制约。顾及伦理学的判断会对经济行为者的主观动机、手段选择和目标设定,从而对经济行为乃至宏观经济决策等产生实质的影响。诚实人格、信用制度分别构成了良性经济行为的主体因素和客观条件,因此,诚、信成为伦理学介入经济领域的视角,也是经济伦理的核心范畴。

  一,诚、信的不同含义

  在日常语言中,我们经常将诚、信合用,乃至混用,但其实二者有着很大的区别。

  诚(honest),即诚实、诚心诚意,是主体内在的心术,表现为个人的私德。做事坚守信念、无愧于心,这就是诚。诚是一个人道德成长的结果,反映了他(她)在道德上的坚定性和稳定性。一个诚实的人总是表里如一、言行一致,令与他交往的人产生信赖感,并能对他可能做出的行为进行合理预期,对他在未来行为的表现有基本的、大致的把握。诚实的人之间就能形成良性的交往关系。然而,这种君子式交往关系的建立远比倡导单个人的诚实好困难得多。因为个体通过各种教育和自我修养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达到诚实,也可以对某些人、某些事始终做到诚实,但无法保证其他人也能如此,人与人之间建立在诚实基础上的关系就未必能够在短时期内顺利实现

  信(trust),指信用信用产生于商品交换等经济交易活动,但在物物交换这样初级、简单的商品交换社会中,信用是多余的。只有当交换物、被交换物和交换过程在时、空上出现分离时,交换者与被交换者的信用才凸现出来。正如马克思所深刻指出的,“信用作为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也只有在以资本或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流通中才会历史的出现。”1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信用是兑现承诺、合同、契约的前提,是实现交换价值的手段,它还可以成为再生产过程不同阶段的媒介,总之,依据信用而确立起的种种制度、程序和惯例等,构成了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框架。不仅如此,信用还构成了“社会资本”,它与经济资本一道对社会共同体的经济增长产生特别意义。

  诚实与信用是不同的。诚实是单个人就可以做到的品质,是经过习惯、教养和理性辨别等环节之后而形成的稳定的个体道德特征。诚实的核心是善意,即诚善于心,诚实不等于耿直、固执,而是一种对自身生活原则的信守,也直接体现了对他人的道德关怀。可以说,诚实的人大多心地善良,动机纯正。但信用体现的是双方或多方共同合意而建立起的客观关系。信用主要具有描述性含义,作为一种惯例或制度,总的说来并不取决于个别资本所有者的善意或恶意,因为竞争使资本运动的内在规律做为外在的强制力量会肯定每个讲信用的人,而对不守信用进行惩罚。这种惩罚若总能及时兑付,失信用者就会失去商机,最终被逐出市场。在信用或者说信用机制有效地发生作用的条件下,就会自动地对符合的活动予以肯定,并使行为者获得收益(如声誉、品牌)从而产生对社会他人的示范和引导。信用是市场活动的游戏规则,不管一个多邪恶的人,他要在市场上取胜——顺利实现与他人的交换——他就必须遵守信用规则。或者换句话说,一个人在市场成功秘笈不以他的人格和德性为担保,而只以他是否遵守信用。依从信用就一定能在市场成功,这只是充分条件。若某个参与市场活动的人有足够大的势力,可以垄断性地操纵市场,他就可以创立新的,仅仅有利于他而对其他更多参与者很不公平的规则。这将涉及到经济伦理中的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在此暂不敷叙。

  由此可见,信用仅靠个人力量是难以维系的,它需要一系列的复杂程序、规则,如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秩序等都必须在参与者多次博弈之后达成某种共识,从而建立起相应的信用制度。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表明,早期资本家的欺诈手段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才逐渐被比较人道的方式、比较可靠的信用规则所取代。今日的经济全球化,也恰恰是信用规则被普遍认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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