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初探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和法制经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化程度越高,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程度的要求也越高。信用、信誉和信心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建立信用制度,健全信用体系,完善信用机制,加强信用管理,不仅仅是加入WTO后的中国政府和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所在,而且也是中国企业所面临的十分紧迫的任务。当前,无论是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快速稳定发展,还是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等角度来看,建立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是十分重要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重大问题。

  中国保险企业,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都处在市场培育的初级阶段。基本的竞争格局是一家独大、几家挑战、多家跟进的市场分布格局。在国内保险业囿于自身的种种限制难以实现充分竞争的现实情况下,外资或合资的保险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所带来的企业管理、产品技术以至企业文化方面的变化,无疑对中国保险企业现有的经营理念造成巨大的冲击和震撼。中国保险企业如何面对WTO之后国内保险市场格局的变化,形成各自独特的经营体系和创新机制,调动民众投保的积极性,激发中国巨大的保险市场需求,规范保险企业的经营,引导保险企业进入更高层次的竞争,共同把整个保险市场做大做强,在共同发展中获取利益,是中国保险企业的经营者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营销误导和理赔服务不及时等表面现象,严重影响着中国保险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从更深层次的风险角度对中国保险企业偿付能力、资本金水平和投资理财收益水准等技术指标的考量,使得保险监管机构和广大保险客户呼吁中国保险企业要开展信用制度建设,如实披露经营业绩,诚信服务,提高全行业的素质和水平。

  如何开展中国保险企业的诚信服务,提高全行业的素质和水平?我个人认为,应当参照国际惯例,建设中国保险企业的信用体系制度,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尽可能地如实披露企业经营成果,开展中国保险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为社会公众对中国保险企业的信用评价提供量化指标,从市场发展和风险控制两个方面规范中国保险企业的经营监管。这不仅仅是对中国保险企业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中国保险企业自身发展和广大保险客户自主选择中国保险企业的市场需求

  一、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和概况

  何谓信用信用的字面涵义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企业信用就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履行诺言的程度。什么是企业信用制度?“它是解决企业外部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所以,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中“利益关系是核心”。作为企业与哪些方面发生利益关系呢?一是消费者。如果企业不讲信用就是产生假冒伪劣和欺骗消费者的根源。二是债务和税费问题。一方是债权人,另一方债务人,怎么对待?企业对于债务是拖欠还是按时偿还?对于税费是按规定交税还是不按规定交税,偷税、漏税?三是企业的投资人和经理人。企业经营是否能够盈利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经理人是否能够给投资人带来预期可观的投资回报,企业是否能够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经营信息等。这是企业信用程度的集中体现。

  企业信用是通过企业信用评级来表现的。现代信用评级起源于美国。1909年,约翰·穆迪将当时美国债务市场上最主要的借款人——铁路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信息收集起来汇编成册,并予以出版,其本意是通过发行而取得利润。为了增大该书的销量,穆迪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并用AAA—C这样的符号来表示不同公司的信用质量,这就是最早的信用评级。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社会信用评级的需求不断增加,信用评级所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扩展,评级对象不仅包括企业发行有价证券的偿债能力,如主权债、公司债、优先股、资产抵押证券、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等,同时,也包括对各种机构和公司经营状况的评价供投资者选择,如国家、工商企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在国外发达的经济社会,企业信用评级的结果往往可以造成该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兴衰成败的致命因素。

  由于中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出的,因此,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信用基础十分薄弱。在计划经济时代,整个社会政府机构组织成为一个国家范围的单一企业。那时,各种稀缺的经济资源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在所属各单位之间进行配置和调派,信用仅仅在资源配置和调派的过程中起着微不足道的辅助性作用。由于不存在资本市场,所以企业之间的商业信用和公共信用也就无从谈起。直至上世纪80年代末期,中国尚不存在信用管理体系和任何形式的信用服务机构。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企业一般不谈信用,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才有信用可谈。

  二、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基本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的发展对信用提出了愈来愈高的要求,而信用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却远远落后于这种要求。与此同时,从政府到民间,都存在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做法的痛苦过程。最近有人估算,在市场经济改革和商品大潮的冲击下,中国每年由于信用问题造成的损失高达6000多亿元人民币。其中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信用损失:企业每年赖账1800亿,假冒伪劣造成的损失2000亿,三角债2000亿。按照我国一年GDP新增的产值约7000亿计算,6000亿信用损失差不多相当于我国每年新增的产值。

  由于信用体系制度的缺位,因而表现出信用管理混乱、欺诈、赖帐等失信行为广泛发生,导致信用交易量下降,有效需求不足;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债券的违约使政府不堪重负而限制了债务市场的发展;等等。这一切都说明,信用落后成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面对这种情况,建立和健全信用体系制度就成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当务之急。

  信用体系制度如何建设呢?我认为应当从一下几个方面开展:

  第一,改革政府行政方式,给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需要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如果政府和监管部门方面对企业政出多门,政策多变,政策法规随意发布,对企业过多干预等行政方式,必然给企业带来政策不确定、不连贯和不透明等不确定因素的增加。当市场主体不能确定未来市场会发生什么事情的时候,就会导致市场主体的行为短期化,投资短期化。可想而知,由于企业随时准备“变”,企业经营者便会产生捞一把就走的观念,因而很难使企业产生自觉维护其自身信用的原动力。转轨时期政策多变是可以理解的,但政策相对稳定是必要的,减少政府直接干预企业,增加政策透明度,势在必行。

  第二,深化体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产权保护,培育信用体系制度。

  信用往往与产权主体有联系。诚信是产权主体对市场的一种承诺。因此,明晰的产权是企业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产权保护不得力,造成企业经营者和企业所有者之间的产权、责权不分,短期行为常有发生。因此,只有明晰产权,使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明确职责,真正落实企业经营者的责任追究制,企业才能为追求长远利益恪守信用

  第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舆论监督,建设信用体系制度。

  信用法律都是维护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信用是道德范畴,但如果没有法律配合,使那些不守信用的企业及其经营者付出高额成本,那么,道德也不可能持久延续下去。法律不可能穷尽所有地方,没有道德的约束,社会就会混乱,交易成本就会增加。同时,信用问题也是信息披露问题,制假、造假之所以泛滥,与信息不公开、执法不严、舆论发挥作用不够有关。

  第四,建立并开放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促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 

  应尽快建立公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银行信贷、税收服务和其它金融机构信用登记咨询系统,促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为资本市场和企业经营提供良好的信用服务

  第五,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随着企业的改制和资本市场对企业发展的介入,应尽快形成企业和全社会信用约束机制,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因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的发生,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失去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

  第六,提高企业和全社会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应提升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商业道德素质,在企业和全社会树立讲诚信的公德意识,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信用即财富的共识和理念。

  第七,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培育信用社会监督机制。

  应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加大执法力度。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应依靠法律的力量和制度政策来约束信用关系各方面的行为,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者的成本,鼓励诚信经营。

  三、中国保险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宏观环境和需求概况

  如果上述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是基本的普适要求的话,不论做为政府部门行业监管的管理要求还是中国保险企业的自身发展需要,建设中国保险企业信用制度的宏观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其具体表现在一下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中国保险企业做为金融行业的组成部分,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信用制度。

  中国保险市场为世界所看好。但是,这个市场现在毕竟还只是一个潜在的大市场。怎样把这个潜在的最大的市场变成现实的市场需要做很多方面的努力。目前,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风险意识的增强,人们更加青睐一种能兼具保障、储蓄、投资功能,并且能有效防止通货膨胀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上可供人们选择的金融产品很多,处于萌芽状态中的保险意识往往在成长过程中就转化为其它金融产品需求,而不是保险需求。在金融市场产品不断创新的今天,要让保险意识转化为保险需求保险业就必须参与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中去,以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从潜在的市场规模和购买行为要求的角度出发,做为金融行业组成部分的中国保险企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制度。为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市场经济的商品竞争,迫切要求中国保险企业建立健全信用制度。

  在中国,虽然诚实守信是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但由于中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建国后又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真正的社会信用关系十分淡薄。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信用缺失行为盛行,使得很多企业对于信用关系其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不讲信用的企业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坑蒙诈骗者也有一定的市场。


  但是,保险企业由于其行业的自身特点,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企业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信用制度是保险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如果保险企业不讲信用或者信用缺失,必然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表现为在市场经济的商品竞争过程中,保险企业相互间的恶意降费倾销、不计成本地哄抬手续费、任意扩大保险责任范围、隐瞒事实和欺诈保险费等扰乱金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发生,其造成的保险企业经营成本扩大甚至严重亏本,其后果不堪设想。


  所以,中国保险企业必须在社会上树立起以最大诚信原则为经营之本,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信用制度。这是中国保险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过程中最为迫切的要求之一。


  第三、保险做为社会的稳定器,需要中国保险企业建立健全信用制度。

  随着现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多和众多保险公司不断地拓展市场空间,国民的保险意识正在逐步地提高。每当重大灾害事件发生时,中国保险企业都作出了快速反应和积极应对,发挥了保险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的作用。保险在国计民生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作为金融业中最先对外开放的部分,外资保险公司全面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指日可待。可以预见,虽然初期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只是外资保险公司,但是他们之中有很多都是世界著名金融集团的下属机构。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所带来的经营理念,特别是信用交易的管控模式,将会给中国保险企业乃至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震撼和好处。


  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归根结底是信誉的竞争。按照WTO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后要享受国民待遇。这就意味着对中外保险企业在中国保险市场上要施行统一的游戏规则和监管标准。面对这种变化,担负着政府职责的保险业监管部门必然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出台统一的监管制度以及一系列新的监管法规。监管重点也必将从以前的对保险企业规章费率和经营管理的监管模式向保险企业市场准入和退出、保险企业偿付能力、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的监管模式转变。这种监管模式的转变是以信用制度建设为前提基础的。所以,建立健全中国保险企业的信用制度,以及建立和应用中国保险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将是确保中国保险市场全方位对外开放,中、外资保险公司平等竞争的必由之路。


  第四、保险做为投资渠道之一,公众呼吁中国保险企业建立健全信用制度。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使得中国保险企业不得不加快体制改革步伐,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已经有相当一部分的中国保险企业向新闻媒体透露其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进入公司股票的上市辅导期。这就意味着部分中国保险企业的股票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进入资本市场进行交易。


  近年来,中国保险企业在银行利率下降、股市走低的情况下,相继推出了投资连结、万能和分红等既有保障功能又有投资功能的新型保险产品,适应了公众对保险投资的双重需求。在国家允许部分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之后,保险做为社会公众的投资渠道之一,越来越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正因为如此,资本市场的主体对中国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投资回报、偿付能力等信用程度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公众呼吁中国保险企业建立健全信用制度。


  四、中国保险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所具备的优越条件

  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建设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从一些发达市场国家的经验看,他们普遍具有完善的信用管理立法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有良好的全民信用教育和信用意识,有发达的商业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有严格的信用管理行业的自律组织。而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中国政府社会各界早已认识到信用体系落后的巨大危害,因而都在为消除信用障碍积极努力。


  做为中国金融行业之一的中国保险业,由于行业本身的特点,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具备优于其它行业的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国家立法方面。我国的《保险法》、《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文件中规定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最大诚信原则是经营保险行业的基本原则之一。如实告知是保险企业主体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中国保险企业的信用制度建设具备优于其它企业的前提条件。


  其次,在政府监管方面。国家设立了行使政府职能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境内的保险企业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保险企业的市场准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企业经营状况和偿付能力管控等方面行使审核、监督和管理权。统一的监督管理中国保险企业的经营带来了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统一的监督管理以及政策的连贯性、延续性和透明度,促使中国保险企业产生自觉维护其自身信用的原动力。


  第三、在技术数据方面。1999年颁布实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为中国保险企业之间的经营管理业绩的比较和评估提供了统一的平台。统一会计标准所披露的保险企业年报,使得中国保险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中所必须的经营业绩等信息,在会计信息方面解决了可以相互进行比较的量化标准问题。


  第四、在公众监督方面。保险产品的表象是承诺服务,是投保人风险转移的一种方式。随着国民风险防范意识、保险意识和投资意识的提高,公众对保险企业的信用制度建设要求也在逐步增加和提高。信用制度建设中国保险企业开拓市场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


  第五、在行业自律方面。保险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生存空间与保险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各地的行业协会大多担负起对于失信投诉的事件进行处理和争议仲裁,以及自发地开展建设和维护保险企业信用的宣传活动等。


  四、中国保险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有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还存在严重的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一方面信用产品的社会需求不足。主要反映在社会和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还十分有限;社会其他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未能利用信用产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需求不够。另一方面,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和信用中介服务市场的机构还很少。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可供社会公众认可的信用数据开放程度很低,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无法得到,从而无法开展具有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的商业化、社会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以及信用专业服务。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市场更是一个被严格控制的领域,开放度更低。


  虽然中国保险企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高于一般企业,但是上述现象在中国保险行业也普遍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展信用中介服务市场

  目前我国仍是“非征信国家”,信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虽然国内有部分信用服务机构中国保险企业进行了一些例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信用中介服务,但市场规模很小,而且行业整体水平不高,没有建立起一套得到公众认可的、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中国保险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市场不能发挥对信用状况的奖惩作用,企业也缺乏加强信用管理的动力。发展独立的中国保险企业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十分必要。


  第二、向社会公众开放中国保险企业信用数据

  在征信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的开放和市场化运作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或法规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银行内的借贷信息和政府有关机构的公开记录等。征信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公开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检索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但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企业信息没有开放,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在建设中国保险企业信用制度过程中,只有政府监管部门开放中国保险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才能做到对中国保险企业的信用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


  第三、加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管理

  征信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失信惩罚机制)。行使政府职能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条件和能力,开展对中国保险企业的信用制度建设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对全社会中国保险企业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与开发,加强对中国保险企业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应提升中国保险企业经营者的商业道德素质,在全社会树立讲诚信的公德意识,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赵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