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的信用法规

      欧洲征信业也已有100多年的历史。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已经建立起庞大的全球企业数据库的大型信用管理公司开始完善其全球服务网络,从主要经营信用信息产品转为主要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在这样的背景下,欧盟形成了联盟统一的信用管理法规,如欧洲委员会制定的《个人自动文档保护公约》。为促进欧洲经济一体化,维护欧洲市场的公平性,欧盟议会于1995年通过了第一部有关信用管理的公共法律--《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和个人数据自由流动中个人保护的指引》。

  同时,欧盟国家也都是征信国家,都建立了各自的信用管理法规体系,其中德国的信用立法比较早。1934年德国就建立了个人信用登记系统,并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操作规则,在1970年前联邦德国又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同年还颁布并实施了《分期付款法》。之后,德国在1976和1977年分别制定出《一般交易约定法》和《联邦数据保护法》,并于1990年对《联邦数据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同时,英国也很重视信用管理的立法,在1970年通过的《消费信贷法》是一部消费者保护类的法律,其条款类似于美国的《诚实借贷法》。1984年,英国也颁布了《数据保护法》。

  为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有效促进个人信用资料的合理使用,在德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颁布之后,欧洲其它国家纷纷效仿。1995年葡萄牙的《个人数据保护法》,1996年奥地利的《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1998年瑞典的《信用保护法》、比利时的《个人数据处理中隐私的保护法》和爱尔兰的《个人数据条理》以及1999年意大利的《关于数据处理中个人和其他数据主体的保护法》等都是有关个人数据征信的有关法规。

  欧盟大多数国家采用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组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征信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信息不对外开放。这同美国的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明显不同。此外,欧盟各国的信用法规多侧重于为个人权利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这与美国注重维护公正、有效的信用征集系统,而将对个人的隐私权之保护放在第二位的立法倾向形成鲜明的对比。

  来源:陕西省信用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