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17号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
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当前,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屡禁不止,加快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
金融风险,促进
金融稳定和发展,
维护正常的
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
政府更好地履行
经济调节、市场监管、
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几年,一些部门和地区相继开展了多种形式的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试点
工作。总体看,我国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新的形势,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确保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顺利进行。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制为基础,
信用制度为核心,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
质量的
信用记录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政府推动、培育市场,完善法规、严格监管,有序开放、
维护安全”的原则,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
机构与
社会征信
机构并存、
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
机构体系,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
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结合我国实际,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
工作重点,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工作。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促进
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信用服务资源,加快
建设企业和个人
信用服务体系。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
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要抓紧健全法律法规,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依法规范
信用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先进的
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
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满足市场需要,
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涉及
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是
社会信用关系发展的基础,
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相适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现阶段
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
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
质量的
信用记录,推进行业
信用建设。
行业
信用建设是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要依托“金税”、“金关”等
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
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
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依托“金质”
管理系统,推动企业产品
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
质量信息,加强产品
质量信用分类
管理。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
信用制度
建设和价格
信用建设。要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
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
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
信用记录,实行内部
信用分类
管理,健全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
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
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
建设和完善以组织
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培育全
社会的
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
社会信用风尚。要鼓励扩大
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
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
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
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
信用信息,鼓励
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
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
信用服务需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
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的基础。各部门、各地区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要依法公开在行政
管理中掌握的
信用信息。地方人民
政府要进一步推进本地区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充分利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
质量的
信用记录,改善地方
信用环境,减少重复
建设和资源浪费。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本着节约高效、量力而行的原则,积极探索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
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
信用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
管理经验和技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的原则,基础
信用信息数据库
建设、
信用服务中涉及信息保护要求高的领域不予开放。
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组织领导
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是
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
服务和监管,
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制定有关法律法规。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促进
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区分公共信息和企业、个人的
信用信息,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加快
信用服务行业国家标准化
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
信用标准体系。
透明高效的监管体制是
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加强统筹协调,由
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建立
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推进有关
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格市场准入,监督和
管理信用服务机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维护市场秩序,防止非法采集和滥用
信用信息,促进
社会信用体系和
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