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运城十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2009年运城十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例
2010-03-16 09:38:20 文章来源: 黄河晨报
  “3·15”来临之际,运城市工商局通过本报向社会公开曝光2009年全市工商系统查处的10起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这10起案件分别是——
  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
  2009年5月至8月,永济市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印刷厂为其开发的“银杏商厦”印制了1万余份宣传单,在永济市区发放。该宣传单称其房产“升值绝对有保障,即买即租,10年取回成本,每3个月返还一次租金,年收益高达10%”等,存在使用绝对化语言和含有升值、投资回报承诺等问题,误导消费者。
  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永济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陕西天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09年6月,陕西天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垣曲县大礼堂以现场会形式,发布“羊胎盘胶囊”保健品广告,其内容以“消费者信得过知名畅销品牌”、“中国首创、世界唯一”、“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示范单位”、“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名牌与市场战略专家委员会”、“中国国际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会”的名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垣曲县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盐湖区第二人民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盐湖区第二人民医院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于2009年4月开始,委托运城市星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运城市电视台发布治疗肝病和白内障的医疗广告广告发布时间两个月,广告费2500元。
  依据《广告法》规定,运城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天津军星管材制造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09年6月21日,天津军星管材制造有限公司向运城经济开发区鑫亚地暖工程有限公司发回56盘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地暖管材,该批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国建设材料行业领军品牌”、“荣获建设部地面供暖行业一级施质单位”的图案字样。当事人提供不出其商品包装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证明文件,构成利用商品外包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运城市工商局运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河津天慈大药房发布违法保健品广告
  2009年7月,河津天慈大药房在河津市电视台发布“美国V8胶囊”保健品广告,该广告称其产品是“前列康复专家”,有“清黄垢排黄毒,有效解决前列腺疾病,消除性功能障碍”之功效,其内容明显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宣传治疗作用,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河津市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徐州润泽化工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09年3月,徐州润泽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给运城市林洋农资销售中心盐湖区黄河科技市场销售部的“30%戊唑醇”农药,存在扩大使用范围、防治对象、稀释倍数和改变农药登记证内容等问题,欺骗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运城市工商局盐湖分局依法对其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邵朝辉冒名“家电下乡”销手机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邵朝辉于2009年5月3日在禹都市场其商店门前悬挂“家电下乡,政府补贴13%”字样的宣传标语,促销其手机。但当事人提供不出有关部门关于“家电下乡”产品的授权文件和手续,给消费者产生误导,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运城市工商局运城开发区分局依法对其作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绛县天艺广告有限公司擅自发布户外广告
  2009年6月,新绛县天艺广告有限公司在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新绛县绛州市场外围南墙上为新绛县龙兴镇北关村瑞杰家具经销部发布“掌上明珠家具”的户外广告,共收取广告费用6500元,违法所得2000元。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新绛县工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许万山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医疗广告
  当事人许万山为了扩大“稷山县耳病专科医院”知名度,利用互联网发布该院的医疗广告。该广告宣传治疗耳病“见效快、疗程短、无副作用、治愈率达85%”,存在宣传治愈率等诊疗效果的问题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稷山县工商局依法对其作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运城华源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2009年1月,运城华源医院在其编辑的《不手术、不放疗、让癌细胞改邪归正》刊物中,大量使用患者的病例宣传治疗效果和治愈率的内容,并称征得患者同意。经查:该院均未征得患者同意,而且患者本人所述与刊物中所描述的内容存在很大不同,其行为构成欺骗患者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法》规定,运城市工商局盐湖分局依法对其作出停止刊物的散发、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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