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剑指商品房形形色色违法广告

鄂尔多斯市工商局剑指商品房形形色色违法广告
2009-11-20 08:48:46 文章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在房地产业飞速发展的今天,楼市广告随处可见。然而,在铺天盖地的商品房广告中,虚假、迷信等违法广告也为数不少。从最近鄂尔多斯市工商局查获的商品房广告看,虚假广告、迷信广告、误导性广告等都闪烁其间,这些广告违反了《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严重地欺骗和误导着购房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鄂尔多斯某置业有限公司和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布的一则户外广告,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在其开发楼盘的围墙上,制作、发布了“10分钟即可到达学校医院、银行、超市、商场”和“驱车25分钟即可到达康巴什景观桥”等内容的楼盘广告。但购房者发现,该楼盘距康巴什景观桥要坐1个小时的公共汽车,而所谓的25分钟是根据交通低峰时出租车或者私家车的速度计算出来的。
  鄂尔多斯市工商局点评:《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表示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上述广告为了诱导购房者,不仅将小区描画成“黄金”地段,而且对交通距离作不实描述,误导了购房者,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案例二]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广告中用“欧美的风格”、“欧洲艺术殿堂”等溢美之词来形容,但到实地察看却是大相径庭。
  鄂尔多斯市工商局点评:《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商将开发的楼房称之为“欧美的风格”、“欧洲艺术殿堂”,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使用这种故弄玄虚、夸张的广告语言,其目的就是误导购房者。
  [案例三]在楼盘广告宣传中,虚构、无中生有是一些开发商欺诈消费者的主要手段。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声称自己开发的小区是“经著名的建筑设计师精心设计”,“小区内生活设施、学校医院、超市等一应俱全”,但实地察看发现,该小区只有6幢楼,根本看不到在哪里可以建设学校医院、超市,问及销售人员,她们只是含糊地说,今后会有的。
  鄂尔多斯市工商局点评:《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真实、准确。”而该房地产商在宣传中,不仅称该小区经著名的建筑设计师精心设计,而且称小区内生活设施一应俱全。其实,所谓的超市、学校医院开发蓝图上也找不到,至于“著名的建筑设计师”恐怕更是子虚乌有。
  [案例四]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在鄂尔多斯某DM广告上刊登广告,宣传其在海边建造的楼盘是该市“唯一的风水宝地”,是“龙凤呈祥”之地,是海岸边“神气强盛”的楼盘,其地段是最好的,质量是最优的,结构是最佳的,价格是最便宜的。整个广告将该楼盘吹得神乎其神。
  鄂尔多斯市工商局点评:《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房地产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广告中带有迷信的内容,不仅违反科学,而且还违背善良风俗习惯,它是广告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房地产公司不仅将该楼盘称为该市“唯一的风水宝地”和“龙凤呈祥”、“神气强盛”之位置,带有迷信色彩,而且还连用4个“最”字,显然已经严重违反了《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案例五]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在未取得政府土地使用许可以及任何批文的情况下,便委托一广告公司,擅自设计制作了一大型户外广告,在广告中除设计绘制了楼盘效果图外,宣称:该小区现已经开始销售,每日前100名购房者,将享受5%的优惠……
  鄂尔多斯市工商局点评:《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而该房地产商不顾有关法律规定,在未取得政府有关批文和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大肆进行不实宣传,其行为不仅诱骗购房者,而且也是与《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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