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消癌平片等严重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关于对消癌平片等严重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2009-06-02 11:06:20 文章来源: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皖食药监办〔2009〕9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9年4月,经群众举报和省局监测发现,陕西康惠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消癌平片”(国药准字Z20053336号)、贵州百祥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艾愈胶囊”(国药准字Z20025336号)、吉林天力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复方万年青胶囊”(国药准字Z20020717号)、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复方手参益智胶囊”(国药准字Z20026454号)药品广告,利用专家、患者为产品疗效作证明,并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和适应症范围,含有不科学表示药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行为,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加强药品广告有效监管,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现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及《安徽省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严重违法广告所涉及的药品(详见附件)采取暂停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责令其将所涉药品下架,暂停销售,并对广告中标示的零售药店进行重点检查,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药品进行抽验。对违反省局决定,继续销售该药品的,一律予以查封、扣押。
  本通知下发后,相关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在原广告(或指定)发布媒体刊登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并在更正启事发布后,及时向省局提交发布更正启事的相关材料(报纸原件、音像光盘等)及要求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省局将依法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恢复其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销售
      附件:暂停销售药品名单

二ОО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字体:大 中 小 】 【推荐给朋友】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