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对7个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实施暂停销售措施

浙江省对7个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实施暂停销售措施
2009-06-29 15:00:32 文章来源: 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秩序,打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浙江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2009年6月30日起,对违法虚假发布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采取暂停销售的措施。
  被采取暂停销售的具体产品如下: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蛾苓丸”(国药准字Z10900022)、广州陈李济药厂的药品舒筋健腰丸(国药准字Z44021058)、烟台中亚药业责任有限公司的鹿茸参鞭酒(国药准字Z37020966)、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的皮肤病血毒片(国药准字Z20080347)、青岛伍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超强辐射治疗器(广告中标示铁腰板超强辐射治疗器)(鲁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2260024号)、天津市百利保健设备有限公司的红外磁脉冲脚炉(广告中标示百利脚炉)(津食药监械(准)字2005第2260005号)、贵州鹰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近视治疗仪(广告中标示鹰派近视治疗仪(黔(食)药监械(准)字2007第2260011号)。
  药品广告违法事实主要是: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超出药监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 利用专家、学者、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行为。医疗器械广告主要违法事实是: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作证明等违法行为。
  对上述产品采取暂停销售范围为:“蛾苓丸”、“舒筋健腰丸”药品在全省范围内暂停销售;“鹿茸参鞭酒”药品在杭州市范围内暂停销售;“皮肤病血毒片”药品在绍兴市范围内暂停销售。 “超强辐射治疗器”、“红外磁脉冲脚炉”、“近视治疗仪”医疗器械在全省范围内暂停销售
  浙江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责令上述企业立即停止违法广告的发布,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对上述产品在全省或我省部分地区采取暂停销售措施期间,将加大对其监督检查力度,如发现有继续发布违法广告或在要求停售期间内仍继续产品销售的,一经发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处理。请公众予以监督。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区号-9631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88888222。
【字体:大 中 小 】 【推荐给朋友】 【打印】